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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记者陆丹丹摄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陆丹丹)9月21日下午,广西创建社会和谐稳定模范区新闻发布会在南宁举行。发布会上公布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创建社会和谐稳定模范区的决定》和“四个配套文件”( 即《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领导责任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一个决定、四个配套文件”)。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自治区综治办主任刘耀龙主持新闻发布会,并与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秘书长张军就相关问题介绍和答记者问。
发布会上,发言人张军指出,《关于创建社会和谐稳定模范区的决定》分别阐述了创建社会和谐稳定模范区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主要措施。《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主要阐述了进一步提高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各级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政法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加大政法队伍建设的保障力度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等问题;《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主要阐述了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工作、发展壮大群防群治队伍、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和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组织领导等问题;《关于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领导责任制的意见》主要有领导责任划分、考核内容和方法、考核结果应用以及建立和执行相关工作制度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若干意见》分别明确了加强信访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处置赴邕进京非正常上访长效机制、完善信访工作措施、加强信访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和提高信访工作保障水平等问题。“一个决定、四个配套文件”构成了把我区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成为民族地区的模范,进入全国先进行列的完整的政策体系。
张军强调,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把我区创建成为社会和谐稳定模范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区上下要紧紧抓住当前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力争到2010年把广西创建成为全国社会和谐稳定的模范区之一,努力使我区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成为民族地区的模范,进入全国先进行列。希望各级新闻媒体积极向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迅速在全区范围内掀起广泛宣传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 “一个决定、四个配套文件”的热潮,营造全区上下推动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进入全国先进行列的浓厚氛围。
在新闻发布会上,刘耀龙、张军就创建社会和谐稳定模范区的主要目标和推动我区政法综治信访维稳工作主要措施以及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有关要求等十多个问题一一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来自区直和中央驻桂以及南宁市等30多家新闻媒体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解读《关于创建创建社会和谐稳定模范区的决定》
主要目标:“六个上新台阶”和“六个不发生”
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社会和谐稳定模范区的决定明确指出:把广西创建成为社会和谐稳定模范区的主要目标是:“六个上新台阶”和“六个不发生”。
所谓 “六个上新台阶”:一是平安建设整体水平上新台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年度考核成绩进入全国优秀行列,民族团结,边疆安宁,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上新台阶。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健全,运作规范,矛盾纠纷化解成功率保持在90%以上,群众信访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三是基层基础工作上新台阶。基层党组织、基层政权和群防群治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两庭”(审判庭、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基层人民检察院规范化建设、公安机关“三项”建设和派出所、羁押场所、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以及县级党委政法委机关建设等工作进入全国先进行列。四是执法司法公正上新台阶。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环境进一步优化,执法质量进一步提高,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执法不公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高。五是政法队伍建设上新台阶。党管政法和党委政法委协管干部工作落实到位,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全面加强,政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对政法队伍满意度达到90%以上。总结和推出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先进典型,实现政法队伍建设进入全国先进行列的目标。六是保障工作上新台阶。建立与我区政法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
所谓“六个不发生”:就是不发生在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渗透破坏活动及边海防重大不稳定事件;不发生因民族问题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不发生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刑事案件、暴力恐怖事件和涉黑团伙犯罪案件;不发生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的群死群伤重特大治安灾害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不发生敏感时期、重大活动、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工作重大事故;不发生在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的冤假错案和政法干警违法违纪案件。
全区范围内优先选配少数民族干部
《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特殊情况出发,明确规定:“要加强源头和基础建设,不断拓宽少数民族干部的来源,营造有利于少数民族干部成长的良好环境。在选配政法领导干部工作中,对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的少数民族干部,优先提拔使用;对具备任职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优先放到正职岗位上;对与少数民族工作密切相关的岗位,优先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对本地区本单位急需配备少数民族政法干部一时又缺乏合适人选的,要统筹安排,在全区范围内优先选配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人口相对比较集中的地方,优先选配少数民族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党外干部。各级党委政法委和政法机关的领导班子,一般应配备一名少数民族领导干部。”
严格考核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领导第一责任、直接责任人、其他责任人
在《关于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领导责任制的意见》中规定,将严格对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责任人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工作能力和绩效进行考核。
考核的方法,主要是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书面述职和会上述职相结合的方法,结合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自治区通报排名结果和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评比情况进行。下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责任人向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做述职报告,并填写《综治、维稳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鉴定表》;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查阅有关资料、实地检查、召开座谈会、评估或年度考评等方法进行考核,做出考评意见。
考核结果的应用:一是同责任人政绩考核挂钩,各级党委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责任人履行责任、工作能力和绩效考核情况,作为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同其职务任免挂钩。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或其所负责的地区、部门受到县以上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一票否决的,在这些地区、部门的治安状况尚未改变或影响稳定重大隐患排除之前,取消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二是同责任人奖惩挂钩。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成绩显著的地区、部门、单位的责任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被中央、自治区综治委下达《重大问题领导责任查究通知书》的责任单位,所在地区的综治委要对其实行一票否决,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干部,一律推迟或停止一年晋升工资档次、不得领取各种奖金;受到行政处分的,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到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政法部门领导干部任职满10年交流 5年轮岗
在《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继续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有关文件的要求,市、县(市、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实行异地交流任职。自治区、市、县(市、区)政法部门的正副职领导干部,在同一地区、同级班子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应实行轮岗。其他任职交流回避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轮岗交流决定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建立政法领导干部跨部门交流的长效机制,培养复合型的领导人才。”
民营企业和“两新组织” 设立综合治理联络员
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民营企业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简称“两新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求,明确“建立企业治安法人代表责任制,推动规模民营企业、两新组织设立内部治安防范管理机构,在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和两新组织设立综合治理联络员,进一步扩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覆盖面”。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有关领导干部严格实行重大问题责任查究
在《关于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领导责任制的意见》中重申了关于实行“一票否决制”要求,明确“对因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1.发生在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渗透破坏活动及边海防重大不稳定事件的;
2.因民族问题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的;
3.发生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刑事案件、暴力恐怖事件和涉黑团伙犯罪案件的;
4.发生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的群死群伤重特大治安灾害事故及安全生产事故的;
5.发生敏感时期、重大活动、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工作重大事故的;
6.发生在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的冤假错案和政法干警违法违纪案件的;
7.经县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考核连续两年不达标的;
8.同一年度内被两次一票否决警示,且在整改期限内未改变综治维稳落后局面的;
9.自治区、市、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其他需要给予否决的。
一票否决的实施,原则上与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考核、评先晋级等工作同步进行,必要时可以随时否决。一票否决的时限,通常为一年。
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自治区综治委印发的《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区、单位、部门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严格实行责任查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