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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法院妇女儿童维权案例》出炉
发布时间: 2014-05-29 17:07:01   |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   作者: 作者:梁静   |  责任编辑: 沈晔

《南宁市法院妇女儿童维权案例》出炉精选13起经典案例以案说法发人深省

强迫少女卖淫 男孩犯强奸罪

 

 

南宁市中级法院的法官们来到五一路小学以案说法,教同学们提高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

 

“六一儿童节”来临前夕,南宁市中级法院从全市范围内,挑选了13起经典案例,制作成《南宁市法院妇女儿童维权案例》,以案说法。其中,部分案例为性侵留守女童、学生在校受伤时的责任划分等,其由此引发的启示,值得社会、学校、家长深思。

案件选登1

14岁男孩强迫少女卖淫

武鸣县某学校初中部内,13岁的小红时常被同学欺负。一次,小甲路过,仗义出手为小红撑腰,至此,小红对小甲心存感激。小乙与小甲是好朋友,其得知此事后,便对小甲提议,以保护小红为条件,带其去卖淫。

2011年10月,在小乙、小甲等人的强迫下,小红被迫答应卖淫要求。之后,小乙等人将小红带出学校,与嫖客甘某见面。在酒店内,面对小红的不断哭泣,嫖客甘某放弃了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念头。约半小时后,他带着小红,与小乙等人见面。

小乙等人得知事情未成功,便再次要求小红卖淫,并提议让甘某在其越野车上,与小红发生性关系。之后,甘某不顾小红的哭泣,强行行事,并支付500元嫖资。

武鸣县法院审理该案时,对小乙展开社会调查。经了解得知,小乙自幼丧母,一直由外公外婆抚养成长,8岁后重回父亲怀抱。平日中,小乙虽屡屡违反校规,但继母却不敢放手管教。

法院指出,缺乏良好的家庭环境及父母的关爱,是小乙犯罪的主要原因。而小乙自身法制意识不强,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等因素也是造成其犯罪的重要原因。

去年2月,武鸣县法院一审判决,甘某、小乙犯强奸罪成立。判处甘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鉴于小乙案发时只有14周岁,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启示:2011年至今,武鸣县法院共受理3起由未成年人实施的强迫其他未成年少女卖淫的案件,暴露出未成年少女对性知识和保护意识的缺乏。因此,对未成年人加强学法用法意识、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才能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选登2

成年人性侵留守女童

小丽9岁,因父母亲长年在外务工,她跟随外祖父母一同生活。同村村民磨某(成年人)从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多次以10—20元不等的现金为诱饵,将小丽引诱到家中,用手摸弄小丽的阴部并与其发生性关系。

该案在西乡塘区法院开庭审理。针对小丽为未成年留守女童的身份,法院开通了“绿色通道”,坚持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对未成年人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护。在审理过程中,指定一名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担任审判长,并邀请一名具有多年从事妇联工作的女陪审员参加庭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实施强奸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据此,西乡塘区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磨某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启示:由于父母长年外出打工,未能充分行使好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使留守儿童成为犯罪分子加害的对象。在办理涉未成年人侵害案件,坚持不伤害原则,充分考虑其身心特点、采取缓和的方式对未成年人被害人进行询问,还可引入心理辅导机制,邀请专业人员做好被害人一方的思想疏导和安抚工作。

案件选登3

寄宿生校内受伤谁担责?

2010年9月,5岁半的滔滔进入小学读书。这是一所寄宿学校,平日滔滔作息均在校内进行。滔滔刚入学,一场意外就发生了。

晚上临睡前,滔滔趁着生活老师离开后,在床上跑动,一不小心,从床上摔倒受伤,经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滔滔父母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法院。

案件二审期间,合议庭经评议后,一致认为学校有责任,但对监护人是否有责任意见不统一。为了慎重起见,合议庭将本案提请庭领导决定扩大合议,最终认定学校对于某某的伤害负全部责任。

法院终审指出,对于10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其对校园中潜在危险的认知程度较低,更易受到伤害,更加需要学校的保护,因此学校作为校园的管理者,对自己的设施是否有缺陷、管理是否完善、是否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等义务的注意程度就必须相应提高。

本案中,滔滔在晚上作息前受伤,属于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范围,学校未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应当全部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滔滔已在学校寄宿,其法定监护人亦无法履行保护、监管的职责,故其法定监护人无过错。

启示:家长因孩子校园伤害事故而与学校产生纠纷的案例并不鲜见。各教育机构以本案为戒,完善设施,加强管理,更好地履行教育、保护和管理职责。

案件选登4

学生嬉戏打闹酿成大错

文文与君君就读于某校初三年级,两人为同班同学。2011年11月,在英语课上,文文用圆规扎伤了君君的手背。事后,君君去校医务室处理伤口,校医告知有可能是破伤风,要到校外医院去看,然后让君君离开了学校。

之后,文文、君君均没有将此事告诉家长、老师。事发两天后,君君身体出现异常,进入广西医科大学一附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上肢皮肤蜂窝织炎、脓毒症、多器官功能衰竭综合征、上消化道出血等,次日下达了病危通知书。

因为这一事,君君住院22天,花费医疗费21万余元。文文父母垫支了医疗费1.5万元,此外,学校师生捐款4万多元。

西乡塘区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支付君君医疗费6万余元,文文父母承担70%赔偿责任,支付13万余元。判决后,文文父母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法院。

南宁市中级法院在查阅案件发现,案件起因也只是嬉戏打闹引起,情节不算恶劣,但导致的后果却比较严重。案发后,两个孩子的友情受到影响,学习、生活、心理也发生了变化。

如果简单下判,一来君君的债权可能难以实现,耽误今后治疗,二来也会使文文背上沉重的心理包袱。最终,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法官指出,文文扎伤君君,应当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是在课堂上实施的侵害行为,学校未能及时发现、阻止异常情况,因此学校存在一定的过错。而君君在受伤后,未能及时通知家长,也存在过错。

据此,经调解,文文父母同意赔偿君君医疗费10万元,钱款分三期支付。判决下达后,两家人冰释前嫌,文文和君君握手言和,通过这件事,两个孩子学会了谅解与担当。

启示: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中,应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善于运用调解定纷止争,关注未成年人心理的成长,不仅要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要尽最大努力帮助其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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