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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经第二次修订于即日起颁布实施
发布时间: 2015-11-04 16:49:09   |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   作者: 彭媛媛   |  责任编辑: 沈晔

停车场收费执行新规定,车辆有序停放

 

《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以来,随着全市各类车辆保有量的进一步增加,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停车秩序有待加强,停车场管理呈现一些新的问题。

昨日,记者从南宁市法制办公室获悉,最新修订的《办法》即日起正式颁布实施。此次修订调整内容较多,着眼于破解“管理真空”和“查漏补缺”,让《办法》更切合南宁实际,更具可操作性。

变化1

闲置空地可设停车场并纳入管理

在南宁市的公园和医院周边停车普遍存在一个情况:由于公共停车位无法满足市民需求,停车难、“抢车位”成为一个现象。而像设置在道路以外的一些临时停车场就备受市民需要。

新修订《办法》明确,将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停车场纳入管理范围,增加了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向车辆驾驶人出具停车凭证、记录停车时间等服务的要求,加强对经营者的服务规范,保护停车人的合法权益。

南宁市法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条款一方面解决了路外政府预留土地和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临时设置的停车场管理“真空”问题,从今以后将有立法的管理依据。另一方面,充分利用暂时闲置的“空地”增加停车位,一定程度上缓解停车难问题。

变化2

停车位不足只能补建不可购买

在旧《办法》规定中,火车站、客运站、机场、医院、旅游景点、商场、对外承办行政事务办公场所、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等建筑物或场所,如原配套的停车场不足以满足需求甚至达不到规定标准时,可就近补建或者以购买方式补足停车位。

此次新修订《办法》中取消了以购买补足停车位的方式。这些人流大的场所,如停车场达不到配套标准,业主单位在对建筑进行改造或扩建时,需按照停车场设计规范和设计标准补建停车位。

该负责人称,购买方式未能很好地解决这些人流量大场所的停车需要,若购买边远区域的停车位更无法缓解这类场所停车难题。同时,以购买方式补车位的方式,有可能让一些商场、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以减少停车位提高占地面积或者容积率等方式争取商业利益,反而不利于解决重要场所停车难问题。

变化3

停车场的入口设置有新标准

一些大型商场的停车场入口直接和大马路相连接,遇到节假日或者商场举办一些大型促销活动时,往往在停车场入口形成一个堵点。这直接影响了原本马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一旦出现加塞、剐蹭小事故,更是让车友们苦不堪言。

新修订的《办法》防止了这类现实问题。其规定停车场入口直接与市政道路连接的,除采用免取卡自动识别技术道闸外,应当将道闸设置在距道路红线20米以外的位置。

变化4

取消人行道机动车车位设置

道路边的停车位没有泊位,想当然就停在人行道上,这样的行为将受到约束。

据了解,南宁市市管道路共有210个机动车停放点。由于人行道的结构与材质的特点,不足以承受汽车的压力,而且人行道上设置停车泊位也不利于行人通行。为此,新修订《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机动车停车位。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说,城市道路人行道只是禁止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如小汽车、面包车等车辆不允许停放,但非机动车,如自行车、电动车停车位还是允许设置的。

那么,如何界定城市人行道区域?南宁市城管局有关负责人说,人行道的铺设有特定的砖块,目前,以铺设的材质为界定。也就是说,除开城市人行道区域,一些类似于像银行门前空地、商铺门前空地,经有关部门审核划定的泊位,不在此取消的范围内。

因此,新修订《办法》明确将城市道路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全部下放属地管辖,明确城区城管部门负责人行道上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交警部门负责设置机动车道路停车泊位并进行管理。

变化5

道路泊位不可设“专用车位”

霸占停车位、违法占路收费等现象时常让市民很抓狂。如,在邕宁区某农贸市场,本来在菜市场设置了一圈免费停车位,方便市民停车买菜购物。不想,一些紧靠着马路边和商铺,时常用一些专用牌、凳子、自行车等障碍物阻止他人停车。

此次新修订《办法》针对这些破坏停车场管理秩序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并强化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明确禁止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挡车器、专用牌等障碍物,阻止他人停车,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正常使用;禁止擅自引导他人占用道路停车,禁止擅自占用免费停车位向停车人收费等。

交警支队负责人介绍,该条款禁止内容是针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如果是一些停车场或者是单位、企业自用地范围内的泊位,可根据自身需要设专用车位。

变化6

公共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本次修订的《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地上公共停车楼,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和地下机械停车场,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同时,明确公共停车场经营应当严格遵守车辆停放收费管理制度。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用。如,工作人员不佩戴统一标识和工作牌证的;不出具或者出具不符合规定票据、停车凭证的;不按规定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的;不按照要求公示经营者名称、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停车时段、监督投诉电话的。

变化7

“圈地”每泊位最高罚2000元

新修订《办法》明确除了公安管理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停车位、停车指示标志以及擅自引导他人占用道路停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免费的停车泊位向停车者收取费用。

违反上述规范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如不整改将按现场泊位数处以每泊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如拒绝车辆进入空位停放或者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正常使用的,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整改的,也将处于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将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情况通报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纳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档案,增加单位和个人的守法自觉性。

■温馨提醒

如您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计规划有意见和建议,可拨打交警支队设施大队工作热线0771-318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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