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住建厅出台了《广西建设行业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配套文件》(第一批,以下简称《配套文件》)。《配套文件》充分借鉴了广东推进CEPA工作的先进经验,按照当前深化体制改革的要求,以更开放的态度和措施为桂港两地建筑业界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有力保障,是广西推进落实CEPA服务贸易协议和《桂港建设行业合作意向协议》的题中之义,更是广西改善投资环境、提升开放发展水平的积极体现。
《配套文件》涵盖了香港专业人士在广西注册执业、继续教育、行政审批、香港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广西开展业务等主要内容,包括了《广西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香港专业人士申请资质暂行管理办法》《取得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结构工程师在广西注册执业暂行管理办法》《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的香港建筑师在广西注册执业暂行管理办法》《取得内地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居民在广西注册执业暂行管理办法》《香港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在广西开展业务业绩人员资格等问题认可办法》5个文件。
文件指出,广西区内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香港专业人士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申请企业资质,应提供香港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学会等机构出具被聘用的香港专业人士在香港近三年内职业行为良好的证明,以及个人设计业绩材料,且个人设计业绩应是其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专业负责人,且已经竣工、质量合格的工程项目。
文件还明确了香港建筑行业专业人士在广西注册执业的申报注册条件、程序、期限要求及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获准在广西区内注册执业的香港专业人士,应按规定参加内地的继续教育培训,完成本专业继续教育课程学习并达到学时要求。其中,香港专业人士继续教育中的选修课继续教育方案经内地认可后,可在香港完成课程学习或由内地派师资授课。
文件还对企业申请办理资质信息公开问题、企业业绩认可问题、关于香港专业人员资格认定问题、广西区内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问题及香港企业跨地区经营业务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
住建厅将继续在桂港两地信息共享、人员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并认真筹备第二批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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