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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团旅游当心合同里7项霸王条款 广西近期将暗访
发布时间: 2016-09-29 16:45:41   |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   作者: 高宇峰   |  责任编辑: 沈晔

旅行社擅自删减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以免除自己的责任;制定霸王条款,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昨日,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联合召开“规范旅游行业合同格式条款行政约谈会议”,旅游合同普遍存在的不公平、不合理7项条款被曝光。

行政约谈会上,广西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就被曝光的7项条款进行了点评。据介绍,截至去年年底,广西旅行社企业总数为621家,总量排在全国第21位。广西旅行社企业规模化、集团化程度不高,存在“小、散、弱、差”的现象,没有竞争力,无序竞争激烈,导致旅行社行业利润微薄、效益低下。因此滋生了各种“虚假旅游广告”“不合理低价游”和“旅行社不签订旅游合同、不履行旅游合同”等各种旅游市场乱象。截至今年9月23日,自治区旅游质监所共收到旅游投诉304件,其中投诉旅行社及导游违反合同约定的案件为46件。

对此,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对企业如何规范订立、使用合同提出了建议。行政约谈过后旅行社要进行自查,国庆假期前后,相关部门将对广西各旅行社进行暗访、交叉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将予以约谈及问责。

旅游合同7项不公平格式条款

 

1.离团约定:游客离团需与旅行社签订离团协议,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脱离旅游团队,旅行社对其安全不予保证,同时终止后面的旅游活动,费用不退。视为游客单方面解除旅游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游客自行承担。

评审意见:《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本条款加重了旅游者责任,排除了旅游者权利。

2. 不可抗力:旅游期间如遇人力不可抗力(如交通延误、自然灾害、政治等)因素造成滞留及增加的费用由游客自理,旅行社只负责协调。

评审意见:本条款不符合《旅游法》风险分担的立法原意,违背公平原则。《旅游法》已经厘清了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1)承担“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义务;(2)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游客自负;(3)增加的返程费用由经营者与游客分担。因此,经营者必须承担此类经营风险,系其经营资质所必需的行为能力的体现。

3.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50%以上成员同意时,旅行社可以决定内容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评审意见:《旅游法》规定:(1)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经营者与游客之间须协商;(2)协商一致的就变更合同;(3)协商不成时则须与旅游者解除合同,由经营者善尽义务,与旅游者分担费用。据此,旅行社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当与各个旅游者协商一致,决不可以“集体表决”方式确定合同变更。

4.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评审意见:首先,《旅游法》赋予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其解除权行使的代价仅仅是:支付“组团必要的费用”,而经营者则须承担“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的义务。

其次,该具体合同条款按照出发前的天数以“业务损失费”的名义收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可能过分高于因旅游者违约给旅游经营者造成的损失,有违公平原则。总之,本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5.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评审意见:经营者对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所附义务有三大情形:(1)旅游活动中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可能危及旅游者财产安全的情形,以明示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并在旅游者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给予及时救助;(2)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应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3)公共交通原因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负有协助索赔的义务。凡此三大情形之一,旅行社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

6. 如出现单男单女,旅行社尽量安排该游客与其他同性别团友拼房;如不愿拼房或未能拼房,请补齐房差以享用单人房间。

评审意见:在包价旅游合同中,相关费用已事先在书面合同中作出约定。此种情形系包价合同中已经或应当预见的风险,经营者自当依约承担,不应将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使对方承担本应当由合同提供方承担的风险责任。

7.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符合出游条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评审意见:《旅游法》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据此,旅游者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不需要旅行社的同意,本条加重了旅游者的责任。

部门声音

工商部门:

●根据《广西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经营企业的格式合同都要在工商部门设立的合同格式条款公示网站上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对不进行公示的,工商部门将按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旅游企业应进行自查,主动删除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旅游发展委员会:

●在“十一”前后,自治区旅游发展委进行打击虚假宣传、低价竞争、“零负团费”、临时变更旅游线路、不规范使用格式旅游合同等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对未按要求启用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旅游企业,通报所在地市旅游委监管部门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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