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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广西发布2016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17-03-16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 高宇峰 |责任编辑: 沈晔

  游泳馆停业拒退预付卡,涉及2000多名消费者;柳州一汽车商隐瞒新车行驶里程,结果被判“退一赔三”;桂林一家餐馆消费前不明示是“娃娃鱼”,开出天价欺诈消费者……昨日,广西工商局、广西消委会发布2016年度广西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涉及汽车消费、房地产消费、医疗消费、餐饮消费等。其中,南宁市有两起消费维权案上榜。

  1 南宁一游泳馆停业拒退预付卡

  2016年6、7月份,多名消费者投诉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的晶晶亮游泳馆。经查,该游泳馆因场馆投标事宜停止经营,消费者手中未消费完的预付卡(学员卡、充值卡等)仍有2000多张,涉及金额27万多元。经行政约谈后,截至2017年2月15日,游泳馆共对168位消费者累计退款2.31万元。目前,退卡退款仍在进行中。

  ●点评:当事人因故停止营业无法继续提供服务,依据《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理应退回持卡消费者的余额,并应当承担利息和合理费用。

  2 广西首例汽车消费“退一赔三”案

  2015年1月14日,消费者王女士夫妇以4.55万元的价格,在柳州市翔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北京牌轿车。使用一段时间后,王女士夫妇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且车辆交车时超出新车所允许的合理行驶里程。今年1月份法院判决,汽车商退还购车款,并赔偿各种税费,另增加赔偿购车款三倍即13.65万元。

  ●点评:2014至2016年,工商部门每年受理的汽车投诉以超过100%的速度递增。本案中,经营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已构成欺诈,为广西首例汽车消费“退一赔三”维权案例。

  3 餐馆强卖“天价鱼”被罚50万元

  2016年4月18日晚,消费者王女士一行到桂林市秀峰区江边美食坊消费就餐,店员推荐了一种“味道很好”的鱼。之后签单时才得知,这种鱼是娃娃鱼,每斤卖1500元,摔死的鱼重3斤3两,总价5000元。王女士一行未就餐,当场结账1500元后离开。桂林市物价局经调查核实,认定经营者构成价格欺诈,责令退还1500元费用,并依法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餐馆强卖行为不但违反了《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构成了消费欺诈。

  4 诊所发布虚假广告诱导病人治疗

  2016年3月2日,藤县工商局12315接到投诉称:藤县藤州博爱诊所以其属于新农合医保定点单位和有合作医疗报销为诱导,欺骗误导患者张某到诊所治病,后以张某没有住院不能按合作医疗标准报销为由骗取其治疗费用7000多元。经查,该诊所并未获得新农合医保定点单位资格。法院受理此案后,诊所赔偿患者张某1.2万元,并因虚假医疗广告被工商罚款5万元。

  ●点评:该诊所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5 保健公司坑害老年人被罚6万元

  2015年11月16日,北海市工商局海城分局接到投诉称:北海市“养颐乐”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时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工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无法提供确认宣传内容真实性的相关合法依据。

  ●点评:该公司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违法行为。该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10126元,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6 商场无权单方面宣布购物卡过期

  消费者邓先生,于2010年和2012年在钦州市联达百货商场购买了两张购物卡。2016年春节放假期间,邓先生到该商场购物结账时被收款员告知,其所持购物卡2013年底已过期不能使用了。两张购物卡上余额共计2528元。经调解,邓先生更换新卡后继续使用。

  ●点评:本案中,购物卡上并没有标明有效期限,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提示消费者,商场无权单方面宣布购物卡过期作废。

  7 增压泵漏电致人死亡负主要责任

  2016年2月29日,覃某某、蓝某某夫妇投诉称,其女儿在宜州市博成五金机电商行购买增压泵自用,在洗澡时,因该增压泵出现严重漏电事故,导致触电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生产商同意一次性给予死者家属补偿金共计16万元。

  ●点评:增压泵未标明产品执行标准,也未有警示性标志或者警示说明,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消费者由于缺乏基本安全常识,没有将增压泵安装在安全位置也存在过错。

  8 化肥商误导果农买错肥料致损失

  2016年2月24日,果农李某投诉称,其在广西好用农资有限公司金秀县头排镇第一分公司购买3500元的化肥。施肥后,果树树叶发黄、脱落,随后15天内有500多果树枯死,且果树病情仍有蔓延。经金秀县工商质监局调解,农资公司赔偿果农李某4万元。

  ●点评:本案当事人为达到推销自家经营的肥料的目的,将不适用于果树的肥料推荐给果农使用,并导致果农遭受经济损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

  9 卖车搭售商业保险既退钱又罚款

  2016年2月25日,消费者周先生投诉,桂林顺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销售汽车时违背其意愿,强制搭售机动车商业保险,并收取购买保险保证金2000元。

  ●点评:本案中,汽车商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西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险保证金退还给消费者。汽车商被处罚6000元。

  10 购房合同未标明房屋高度属违约

  2016年3月21日,张女士投诉称,其2015年与南宁市一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以总价500万元购买了一套165.4㎡的商品房。收房时,发现房屋高度在设计图纸上是7.5米,但实际高度不到4米。经询问,该公司对房屋进行了隔层,将上隔层另外作价销售。如张女士想要上隔层,需要再加付230万元。经工商调解,该公司最终只收取隔层材料费10万元。

  ●点评:经调查,该公司行为属于典型的合同违约行为。其利用合同漏洞未对房屋高度进行标明,违反了《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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