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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公布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超范围传播也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 2017-04-27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 文艳玉 孙晓梅 |责任编辑: 沈晔

昨日,在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南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2016年)白皮书》,公布了南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南宁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涉及毛体“新华书店”商标权,是广西法院受理的首例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也是首例涉集体商标纠纷案。该案入选当年全国五十大典型案例。

五年来,全市两级法院累计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035件,比上一个五年新收案件增多1989件,审结2918件。案件类型以著作权、商标权权属及侵权纠纷为主。

案例01

侵犯软件著作权

原告微软公司以广西某大型国企在其办公电脑上使用盗版软件,侵害其享有的Microsoft Office(微软办公)等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将该国企诉至市中院。

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同意删除盗版软件,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购买正版软件,并付赔偿金。

点评:这是微软公司首次在广西提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提醒人们尊重知识产权、自觉抵制盗版,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02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南宁市某图书馆在馆网中上传《一场风花雪月的事》等3部数字作品,供互联网用户阅读和下载,其认为是合理使用。但北京某数字出版公司认为图书馆此举侵害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将其告上法庭。法院认为,该图书馆将涉案数字作品接入互联网,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只能向身处该图书馆实体建筑内(即“馆舍内”)的读者提供这个传播范围,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

点评:本案判决为公共文化机构正确解读法律规定合理使用数字作品提供了依据。

案例03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南宁市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在其网站的“专家风采”栏目中,将深圳某医院的专家照片及其专业介绍作为其资深专家进行宣传。深圳某医院遂将南宁市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在网页中对原告专家的宣传,属于擅自使用其他经营者产品对其服务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点评:被告擅自将原告的专家医生作为自己的医生虚假宣传行为,极易误导相关公众的判断和选择,不仅可能提高了其竞争力,也直接影响了原告的商业机会,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04

侵害作品署名权

《山歌好比春江水》是歌舞剧《刘三姐》的著名曲目,国内一系列知名文艺活动中均将该曲目列为乔某的作品。被告乔某没有主动声称其为涉案作品作者,但对各种音乐活动中将涉案作品列为其作品保持缄默的行为,对公众造成其就是涉案作品作者的错误认识。

法院认为,被告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亦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使该曲目创作者丧失了作者应当享有的精神权利,判决认定被告侵犯了《山歌好比春江水》作者的署名权。

点评:虽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曾在相关公众媒体上刊登声明,更正《山歌好比春江水》的创作人,但侵权的损害后果已经发生,因此法院仍然认定其构成侵权。

案例05

侵害发明专利权

2010年1月,汪某某认为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的“远辰·山水1号”楼盘的边坡生态挡土墙使用了其在2008年1月取得的“透水留土墙体及其用途”专利技术,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的墙体由3个技术特征与发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不构成专利侵权。

点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判定专利侵权与否首要解决的前提,法院据此认定被诉侵权墙体没有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案例06

经营场所侵害著作权

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受保护,KTV等经营场所播放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南宁市各KTV经营者侵犯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为由,向法院提起关联案件诉讼(其中在2013年即提起382件诉讼案件),要求各KTV经营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KTV经营者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场所内的点唱系统收存音乐电视作品,构成侵犯作品放映权,判决各KTV经营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点评: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受保护,这是经营者应持有的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

案例07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2008年,清华大学陆续注册了“清华”“清华大学”等商标,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南宁市某文化公司从2011年起,未经许可,在其官网、宣传资料、招生简章等媒介均使用清华大学的注册商标,并虚假宣传其为“清华大学对外培训中心南宁培训基地”等内容,被清华大学诉至法院。

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该文化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清华大学经济损失35.5万元。

点评:清华大学是我国享誉海内外的著名学府,该文化公司的行为是一种“搭便车”“傍名牌”的侵权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案例08

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简称“中新协”)是毛体“新华书店”注册商标权利人,南宁市新华书店曾为中新协会员,因其改制问题被中新协终止其会员资格及对“新华书店”商标的使用。南宁市新华书店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使用“新华书店”商标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新华书店”商标的使用来源于新华书店总店的授权,中新协有权终止,判决驳回南宁市新华书店的诉请。

点评:该案为首例新华书店系统原成员对毛体“新华书店”注册商标使用提起的案件,法院判决明确了中新协作为毛体“新华书店”注册商标持有人。

案例09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原告美国磊若公司通过远程登录命令查知,广西某集团公司网站使用了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6.4版Serv-U计算机软件,该网站服务器及软件安装为被告某网络信息公司提供,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网络信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

点评:该案判决提示企业和网络服务商应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不要安装使用或向用户提供未获授权的计算机软件,以降低侵权法律风险。

案例10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广西某公司认为其独创臆造词“CPS”商标于2010年12月获得专用权,一直使用在其防水卷材等产品上,并已获得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广州某公司擅自生产、销售了侵犯“CP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水卷材产品,遂被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称“CPS”是防水卷材的一种通用名称的辩解以及其享有在先使用权的抗辩均无事实证据证明,其合理使用的理由不能成立,故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CPS”注册商标权的侵犯。

点评:本案是一起被告以诉争商标为通用名称、其享有在先使用权为由进行不侵权抗辩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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