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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禁渔期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发布时间: 2017-05-04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 |作者: 阮晓莹 |责任编辑: 沈晔

记者获悉,今年我市红水河、郁江、邕江、左江、右江水域全部纳入禁渔区范围,在禁渔期内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违者轻者面临数万元罚款,重者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今年是珠江禁渔第7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从2017年开始,我市红水河、郁江、邕江、左江、右江水域全部纳入禁渔区范围,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期4个月。

据了解,禁渔期内全市共有约1800艘渔船停港封网,约2700名渔民上岸休整。同时,为了进一步保护珠江流域渔业资源,我市还将在禁渔期间在邕江组织开展人工增殖放流活动,计划投放鲢鱼、鳙鱼、青鱼、草鱼、赤眼鳟等各种鱼类100万尾。

与此同时,我市沿江各级渔政部门在禁渔期内加大了巡查管理力度,打击各种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目前查获电鱼行为1起,非法捕捞行为5起,销毁拖兜网15个,拆毁“迷魂阵”5处,没收刺网1200米,没收地笼12个,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了从严惩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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