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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安全生产新规 "黑名单"企业不得在政府投融资

发布时间: 2017-05-05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 彭媛媛 |责任编辑: 沈晔

昨日,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今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保障措施、监督管理与应急救援、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修改,同时规定,将限制或禁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政府投融资等行为,在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险,这一系列规定将给南宁市安全生产再添“紧箍咒”。

明确职责范围实施监督管理

强化安全生产,避免推诿扯皮,离不开监管职责和管理职责的明确划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办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执法职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此外,《办法》还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了规定,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按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如何?新《办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要求应当按照从业人员总人数百分之二以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还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其他非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求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至少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机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按照从业人员总人数百分之一以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源头管控杜绝“包而不管、以租代管”

近年来,出租、发包行为逐渐增多,由此带来的“层层转租、层层转包”“包而不管、以租代管”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带来的事故隐患不断积聚,潜在风险越来越高。

《办法》对发包方、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安全管理责任作了细化规定,一方面,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并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以及定期检查承包方、承租方承包、承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安全生产状况,督促承包方或者承租方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等;另一方面,要求承包或承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发包方、出租方安全生产监督,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黑名单”企业参加政府投融资有规定

《办法》里特别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政府投融资、政府采购和授予荣誉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因下列行为之一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三年内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其参加政府投资、融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以及参加政府奖项的评奖。

包括:道路、水上、轨道等交通运输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工矿商贸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年内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的;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被处十万元以上罚款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

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险

按照国家要求,“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为此,《办法》增加了相应规定,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据南宁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此项工作前期宣传和筹备工作已完成,下一步将尽快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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