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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出台公租房补贴办法 特困家庭获6成物业费补贴

发布时间: 2017-05-09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 凌剑伊 |责任编辑: 沈晔

南宁市特困保障家庭“福利”来了,今后缴纳物业费可享补贴。日前,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南宁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根据《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受保障家庭,给予补贴应支付物业服务费的60%;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50%的低收入的保障家庭,给予补贴应支付物业服务费的40%,其余部分由受保障家庭支付。

另外,受保障家庭享受物业补贴也是有“退出”机制的,《办法》规定,受保障家庭不具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或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条件(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50%),应主动向建管中心申报并办理物业服务费补贴变更或终止的手续。不主动申报的,一经发现,停止发放物业服务费补贴,受保障家庭应退还已发放的物业服务费补贴。

受保障家庭享受物业服务费补贴的期限,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至租赁合同终止之日止。受保障家庭违反《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租赁合同或物业管理协议约定,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物业服务费补贴资格。

温馨提醒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受保障家庭,户籍在本市城区(除武鸣区外)范围内且无自有汽车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享受物业服务费补贴:

1.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2.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百分之五十的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单身的,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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