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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出台《办法》奖励设区市招商引资

发布时间: 2017-05-25 |来源: 南宁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 君君

  为促进外来投资扩量提质,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化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奖励。近日,自治区投资委员会出台《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细则》,凡于《办法》施行之日(2016年7月1日)以后签约并进资的招商引资项目,项目业主或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均可依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办理奖励申领手续。

  根据《办法》,自治区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名前6名的设区市实行奖励,排1—3名的,自治区财政奖励600万—400万元;排4—6名的,自治区财政奖励300万—100万元,补充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在无特殊用地指标限制情形下,自治区奖励前3名各500亩建设用地指标、奖励4—6名各300亩建设用地指标,补充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同时,对连续3年排名前6名的设区市,在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企业上市、设立自治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另外,对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规定,当年新引进区外境内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国(境)外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含)以上、对全区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重大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经审核认定项目到位资金后按规定兑现奖励。《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近日,自治区投资委员会出台《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是对《办法》的进一步补充。根据《细则》,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机制自2016年度起实施, 凡于《办法》施行之日(2016年7月1日)以后签约并进资的招商引资项目,项目业主或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均可依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办理奖励申领手续。

  《细则》明确,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不纳入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范围。已在广西投资的外来投资者,增资扩建或再投资其他项目,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不再予以奖励。另外,对自治区各级财政资金已奖励过的项目不重复奖励,是指自治区各级文件明确规定的招商引资或外来投资企业落户财政资金奖励,不包括企业享有的各类财政补贴、税费减免、返还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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