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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将建立食盐追溯体系 确保食盐质量和供应安全

发布时间: 2017-06-02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 张丽颜 |责任编辑: 沈晔

食盐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近期,全国多地出现 “脚臭盐”,让人不安。如何确保广西食盐质量和供应安全?昨天记者从广西工信部门了解到,日前广西已下发了《关于规范我区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和市场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规范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广西食盐专营管理和市场秩序,确保广西食盐质量和供应安全。

建食盐追溯体系确保来源可查

根据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盐业管理体制改革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改革过渡期间(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如何确保广西食盐质量和供应安全?

《通知》明确,广西将坚持批发专营制度,在国家未出台新规定之前,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任何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不得向其他经营户、零售商店、餐饮单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等批发销售食盐。

规范食盐批发企业经营行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应随货同行配送票据和销售票据(销售小票和发票)一并配送至终端,建立食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追溯配送体系,同时,受委托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不得开展食盐二次配送等变相批发行为。

通过自建分公司进行食盐销售业务的,要到当地工商行政、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必须有防晒、防潮,符合卫生要求的仓储设施,不得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单位、个人开展批发经营活动。通过现有渠道开展食盐销售业务的,要提供合作方的单位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销售区域、月度销售量等信息。

进入广西食盐要有“身份标识”

据悉,按《通知》规定,拟进入广西开展食盐经营活动的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要主动将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盐批发许可证书编号、所销售食盐品质及标准等主要信息告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地盐业主管机构对告知的信息逐一核实和监管,并将有关情况按月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进入广西的食盐产品应当产品名称规范,标识明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加碘标识清晰。进入零售市场的食盐须为小包装成品食盐,具有合格证分批次质量检验报告,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批发食盐时,必须提供正式销售发票,确保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

广西属碘缺乏地区,进入我区开展食盐经营业务的企业必须销售加碘食盐。违法销售非碘盐和碘含量不合格食盐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应当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当地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购买非碘盐。

开展食盐电子商务要有许可资质

《通知》还强调,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开展食盐电子商务,但要有相应许可资质,还要在电子商务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及其他资质证书正本扫面件,并标明销售区域范围。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

另外,为确保广西食盐供应安全和应急需要,在广西注册登记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包括通过电子商务开展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须按照1个月的食盐销售量在广西建立成本自担的企业食盐储备。当地盐业主管机构应检查批发企业食盐销售季度统计表及食盐储备情况。

杜绝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通知》明确,工业盐销售企业要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和购进、销售凭证,工业盐包装上应当有明显产品标识;工业盐用户要保存完整的购买、使用、库存记录,接受当地盐业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管。

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稳定,《通知》规定:食盐经营企业和个人应对食盐价格明码标价,不得哄抬价格、串通价格、囤积居奇,扰乱食盐市场价格秩序。

广西盐务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在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间对我区的食盐批发企业的经营方式、食盐质量、社会责任储备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管。对违法从事食盐经营,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的行为,各级盐业、公安、价格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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