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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印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6-23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 史小辉 |责任编辑: 沈晔

6月22日,记者从广西社保局获悉,近期,广西人社厅印发了《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解决了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减轻了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新政全区统一,与原北部湾政策相比待遇水平大大提高。

《办法》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一是保障病种增加,新增8个病种:肾病综合征、癫痫、脑瘫、重症肌无力、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强直性脊柱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二是3个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1.严重精神障碍提高到3500元/年,增加40%;2.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提高到30000元/年,增加1.4倍;3.血友病提高到30000元/年,增加1.4倍。三是起付标准降低:从30元/人月降为20元/人月;四是报销比例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原来是60%,实施新政策后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提高到85%、70%,市三级医院为55%、自治区三级医院为50%。

《办法》还规定,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将起主要治疗作用的中草药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基金支付范围;起保健或滋补作用的中草药不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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