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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地税局全面落实减税政策

发布时间: 2017-06-30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 |作者: 杨玲 |责任编辑: 沈晔

南宁高新区地税局开展宣传活动向纳税人解读税收政策。 (高新区地税局供图)

为持续降低企业成本、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实施6项减税政策,南宁市地税局为做好相关减税政策的贯彻落实,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等形式,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针对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遇到的申报表格填写等问题,进行相关政策解读和办税辅导,确保减税红利有效释放。

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好消息!7月起购买商业健康险可抵扣个人所得税。”随着7月1日的临近,这条“好消息”成为不少纳税人微信朋友圈的热点。近日记者从南宁市地税局了解到,其实南宁市作为广西选择的试点城市,早已经从2016年1月1日起率先试行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据了解,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可以按照2400元/年(200元/月)的标准在税前扣除。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的,视同个人购买,按照单位为每一员工购买的保险金额分别计入其工资薪金,并在2400元/年(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税前扣除。

如何抵扣?市地税局所得税科相关负责人给记者举了两个例子:

(1)李某购买一款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全年共计支付3000元,那么他当年最多可在税前扣除2400元(200元/月)。

(2)张某购买一年期商业健康险,一次性交费2800元(平均每月233元),张某及时将保单交给单位财务人员,单位财务计税时,每月为张某扣除200元。

目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险是保本微利、惠民生的特殊设计的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社会半公益性质,主要涵盖疾病保险、医疗保险两部分。符合规定的人群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必须取得税优识别码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商业健康险可抵扣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人群包括: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取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中,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是指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所得的个人。另外,炒股、房租等个人收入均不能享受此项政策。

此外,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保险期满后未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告知扣缴义务人终止税前扣除。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保险期满后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终止享受税收优惠。

减税政策为我市企业发展添动力

在今年实施的6项减税政策中,随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再扩大,我市小微企业将获得的减税红利也越来越多。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一季度申报数据测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标准提升至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后,地税系统可享受此优惠的小微企业就由原来的892户增加至1071户,减免企业所得税将达到1153.78万元,较旧政策提高了138.11%。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为加速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明确了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政策。

南宁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相关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关注的是,能否享受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政策主要看是否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此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因此上述行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也不得享受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核定征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能享受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政策。

物流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延长

近年来,为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物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2012年和2015年发文,明确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今年,按照国家进一步实施减税措施,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的工作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今年,我们公司通过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减免,获得了近18万元的税收减免。”广西外运南宁储运公司相关负责人坦言,他们公司拥有仓储用地一块,位于南宁市五一西路,仓储设施用地为66471.27平方米,根据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地税部门给予税收减免,降低了企业的成本,促进了企业发展。

据了解,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专业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服务的物流企业,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文本中注有物流、仓储或运输的字样。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仓储设施用地的专业物流企业,其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必须在6000平方米(含6000平方米)以上,且存储的是大宗商品。

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提醒物流企业,可享受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储存大宗商品,是指与人民生活和生产密切相关的商品和原材料。如:粮食、棉花、肉类、水产品、化肥、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化工原料、木材、橡胶、建材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物流企业储存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土地,均不属于《通知》的优惠范围。在建或未投入使用的仓储设施用地,相应占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外,对于符合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规定条件的物流企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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