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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府警察故事】兴宁分局刘迪:甘做法制建设铺路石

发布时间: 2017-07-05 |来源: 南宁新闻网 |作者: 李琴 |责任编辑: 沈晔

一场精彩的演出都需要台前幕后共同配合,同样,一件案件的办理除了需要一线民警的取证,也需要“幕后英雄”——法制民警的支持与配合。而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法制大队民警刘迪就是这样一位扎根法制基层,为一线提供“弹药”的幕后英雄。

办案中的刘迪总是一丝不苟。兴宁分局供图

刘迪在悦荟广场开展法制宣传。兴宁分局供图

扎根法制基层甘做法制建设的铺路石

一壶茶、一包烟,和大多数民警一样,这是刘迪工作的标配。“只有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和要求办案才能把案件办好、办实。”这是他在审核案件时常对办案民警说的口头禅。他总喜欢和两三位同事一起讨论案情,互相交流工作中遇到的疑难杂症和处理方法。同事们都说,和刘迪聊天那是三句不离本行。大家遇到疑难、“陌生”案件时总喜欢找到刘迪。不管白天、夜晚甚至凌晨,他总能为大家热心、详细地答疑和指导。同事们还给他起了一个昵称:法制窗口“小诸葛”。

事实上,这位同事们口中的法制窗口“小诸葛”大学时学的并不是对口专业。大学时,刘迪的专业是公安保卫,2002年,刘迪大学毕业参加工作,着手办理一些案件时,他发现很多法律问题自己都解决不了,需要经常向前辈请教。2004年,他考到兴宁区派出所做社区民警,遇到了更多需要扎实的法律知识才能快速解决的案件,他下定决心钻研法制工作。2009年到法制大队工作至今,刘迪审核各类案件2000多起,提供法制意见400多条,指导单位办案600多起,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3起,办理行政诉讼案件10起,办理国家赔偿案件6起。他审核指导和办理的案件无严重执法过错情况出现,无复议变更、撤销或国家赔偿情况发生。

为了更好的掌握各单位在一段时期内办理治安行政案件存在的问题,刘迪在执法考评过程中,十分注重执法问题数据的收集与分析,牢牢把握民警执法培训工作方向,便于法制部门日常指导和审核案件。在分局领导的指导下,刘迪与大队其他同事们一起整理了过去办理的典型案件,汇集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先后编辑出版了《案例点评及法律法规汇编》、《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案例点评及执法规范》两部业务指导读本,如此一来,不仅提高了案件审核工作效率,而且促进了单位办案质量和民警执法素质的提高。

严格把关真正体现法律的威严

“我们公安掌握的执法权犹如一把达摩力克之剑,必须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威严和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长治久安。”这是刘迪常常用来告诫办案民警的话。

2016年2月5日,辖区某体育彩票投注站老板匆匆跑到派出所报案称,一名经常到他投注站玩体彩的黄姓男子,当天像往常一样投注了七百多元人民币买体育彩票。老板让黄某交投注金时,黄某称身上没带那么多钱,要老板跟他去银行取钱。老板骑电动自行车带黄某去银行取钱的半路上,黄某跳车携投注单逃跑。接到报案后,辖区民警很快找到了黄某。黄某供述称自己确实没钱,但因经受不住巨额奖金的诱惑,所以到投注站投注,希望能获得奖金回家过年。

办案民警认为黄某在明知自己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去体彩投注站打单下注。虽然投注单的实际价值并不大,但也给投注站带来了损失,黄某的行为构成诈骗,便以黄某涉嫌诈骗罪上报分局法制大队审批。

而刘迪在审核案件时认为办案民警的定性有问题,当时办案民警和刘迪据理力争,理论起来。刘迪则地对办案民警说:“你想办好案子的心情,我可以理解,但我们一定要谨慎,不能因为我们疏忽大意让当事人背上牢狱之灾呀!”随后,他耐心地解释不予立案的法理分析:黄某在下注到逃跑的整个过程中,虽然虚构了其在银行有钱的事实,但这只是黄某寻机逃避债务的手段,不是帮其取得财物所有权的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之分析,黄某到投注站投注,投注站按黄某所填号码为黄某打单下注,黄某与投注站之间订立了口头形式的合同,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投注站为黄某打单下注后,投注站履行了为黄某投注的义务,但黄某没有履行给付投注金的义务。因此,投注站与黄某之间形成了一个债权与债务的关系。综上所述,黄某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获取财物,老板也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诈骗行为的客观表现不存在,黄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黄某与投注站之间存在债务关系,黄某逃跑的行为是一种不履行约定的逃避债务的行为。

“衙斋卧听萧萧竹,疑似民间疾苦声” 作为一名法制民警,刘迪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坚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做到在法律框架内做事用权,心中高悬法律明镜,手中紧握法律戒尺,知晓为警做事尺度。

据理力争做好警察维权的“小律师”

除了负责日常的案件审批,刘迪在法制大队还肩负着代表分局出庭应对行政复议诉讼的重任。同事们戏称他是分局的“讼棍”。每次接到行政复议诉讼任务,他都严阵以待,细心准备应诉的案件材料,认真写好每一份答辩状。在他心里,每一次的应诉不仅仅是一次打官司,而是一次维护公安执法公信力,维护民警执法权力的挑战。

从2009年调至法制大队工作至今,刘迪同志代表分局出庭应对行政复议诉讼共10次,胜诉10 次,指导办理各类侵犯民警自身权益违法犯罪案件30多起。

2014年9月18日中午,四塘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称有人敲诈勒索。民警到场调查后发现,报案者系一名大货车司机。原来该司机驾驶的大货车压坏了四塘一村民门前的水泥路面,村民要求其赔偿两千元后方可离开。因涉及民事纠纷,四塘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处理。后因有其他警情,办案民警暂时离开事发现场。约一个多小时后,办案民警再次回到事发地,了解到双方已经初步达成处理意见,村民等人同意司机先卸货再谈赔偿问题。办案民警随后离开。之后不久,民警再次接到司机电话,称对方不同意先前的处理意见,不允许其卸货,坚持要求先赔偿才放行车辆。办案民警再次到达现场进行调解未果。由于现场围观群众众多,场面混乱,办案民警要求当事村民到派出所进一步调查时,遭到了围观当事村民的阻拦、谩骂,办案民警便强制传唤当事村民,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当时村民对民警的处罚不服,便南宁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一审庭审时,刘迪作为被告方律师和原告对簿公堂,据理力争,最终,南宁市公安局于维持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刘迪又一次在公堂上和原告对峙,最终,二审依然驳回原告。但原告仍不服,向自治区高院提出再审请求。无数个日夜,刘迪坚定地站在办案民警身后,坚定地维护着他们的执法权力,最终,2017年3月,自治区高院驳回再审请求。

法制工作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刘迪甘于扎身法制基层,愿作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征途上一颗铺路石。先后荣立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五次,获得了全区优秀公安派出所民警、全区人民满意政法干警、全区优秀人民警察、全市优秀人民警察等荣誉称号。他常说,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他始终坚信既然选择了法制工作,就要以最严谨求真的态度、最积极客观的精神去挥洒青春的汗水,奉献无悔的年华。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只有甘愿成为那一颗颗公安法制建设的铺路石,才能让广大群众在公理、正义的大道一路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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