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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支持规范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

发布时间: 2017-07-14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 史小辉 |责任编辑:

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离岗创业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返岗时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符合条件的也可按规定竞聘至更高等级的空缺岗位。这是7月13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的消息。

近日,自治区人社厅会同自治区编办、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人事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

《通知》明确了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四种模式,即离岗创业、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业、到企业挂职或参加项目合作,以及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并重点明确了涉及人事管理方面的政策和具体手续问题。

在离岗创业的条件方面,《通知》要求,无论是自主创业还是到相关企业开展创新工作,都应当与本人的科研项目或成果相关,且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手续。担任单位及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辞去领导职务后才能离岗创业。

在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业方面,《通知》明确,单位正职领导人员不得到企业兼职。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到企业兼职兼薪,也可以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科技成果在职创办企业并依法取酬,从企业获得的上述收入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四种创新创业模式是哪些?

【离岗创业】可以申请提前返岗

●条件

无论是自主创业还是到相关企业开展创新工作,都应当与本人的科研项目或成果相关,且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手续。担任单位及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辞去领导职务后才能离岗创业。

●政策措施

1.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离岗创业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期限不超过3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离岗创业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3.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原单位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停发,档案工资可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

4.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在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5.离岗创业时间计入原岗位聘用时间,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作为其职称及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的依据。

6.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创业业绩突出的可以确定为优秀档次并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7.可以申请提前返岗或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不按规定提交书面返岗申请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岗的按旷工处理。

【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业】无领导职务科研人员兼职可兼薪

●条件

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并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业。

●政策措施

1.单位正职领导人员不得到企业兼职。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但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单位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可以在企业兼职,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

2.个人按规定在兼职企业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在上缴金额内发放的奖励金列入绩效工资总量外项目,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到企业兼职兼薪,也可以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科技成果在职创办企业并依法取酬,从企业获得的上述收入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3.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兼职企业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4.单位应当与兼职或在职创业人员约定相关事项。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的,单位应当与其约定本单位岗位职责履行、考核与管理,以及兼职或在职创业的事项、期限、保密、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内容。

【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不能在选派驻单位领取薪酬

●条件

高校、科研院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职能相关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支持企业开展创新活动。

●政策措施

1.原单位待遇不变,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

2.选派人员不能在选派驻单位领取薪酬,在选派驻单位获得的其他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原单位,由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3.单位应与选派到企业创新创业人员变更聘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关事项。

【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执行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

●条件

高校、科研院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人才到本单位担任兼职导师、指导教师、参与课题或科研项目研究等。

●政策措施

1.单位应当与兼职人员签订协议,约定相关事项。

2.所聘流动岗位纳入特设岗位管理,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3.执行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不受兼职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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