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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治安管理条例》8月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 2017-07-20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 劳艳燕 钟涓涓 李远平 张卫 |责任编辑:

18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安厅和公安边防总队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

近年来,随着广西经济社会蓬勃发展,边境、沿海地区人、财、物的大流通,边境管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广西边境管控形势日趋严峻,宗教极端违法犯罪人员借道广西潜出潜入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边境沿海地区贩枪贩毒、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三非”外国人严重影响广西边境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结合广西边海防管控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公安边防部门职责、权限,并重点在国际执法合作、边境检查站设定、边界管理、界河船舶管理、出海船舶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尤其是界河船舶管理的有关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对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加强广西边防治安管理,保持和维护边境地区、沿海地区的安全稳定,促进广西公安边防部门依法执法、依法服务,推动广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规定了一系列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针对边境地区少许边民跨越国界进行放牧的现象,《条例》规定,禁止跨越国界进行安葬、建坟、砍伐、放牧、耕种、狩猎等活动,如违反规定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组织、运送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协助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边境管理区收留、雇用、安置无有效证件人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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