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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发布时间: 2017-08-02 |来源: 市财政局 |作者: 佚名 |责任编辑:

2017年7月18日,《南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全面提高了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在确定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时,我市坚持“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的原则,在自治区政府要求城市特困人员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农村特困人员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的基础上,努力缩小城乡差距,着力凸显“首善之区”,最终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确定为:各县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4倍;各城区(开发区)的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4倍;各城区(开发区)的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7 倍。

此外,我市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今年首次提出的发放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的要求,对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按我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月的30%给予照料护理补助,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按我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月的60%给予照料护理补助。

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相应增加的投入,市财政通过优化支出结构、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予以解决,坚决保障实施社会救助制度所需的民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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