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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失业人员退役士兵 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减免税费

发布时间: 2017-08-04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 孟娟娟 |责任编辑:

近日,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布通知,对失业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多部门发布的《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失业人员及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在税费方面予以减免。

具体来说,广西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对招用上述人员就业的企业也有一定的税费优惠。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如果该项政策到期后中央决定继续执行,广西将继续按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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