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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手持就业创业证 你可享这些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 2017-08-08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 张丽颜 |责任编辑:

自主创业是不少“90后”大学毕业生的选择。日前国税务总局等5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主创业税收优惠可凭证享受,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伪造相关凭证获取减免税将受处罚。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南宁税务部门。

税收优惠办理手续进一步简化

根据相关规定,广西毕业生自主创业每户每年可最高减税9600元。不过,由于之前政策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在办理税收减免备案时除需要提交列明的资料外,还需要提交“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程序比较繁琐,导致一些创业者直接放弃。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公告》,明确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纳税人在税收减免备案时只需要提交“就业创业证”。原政策规定企业在办理《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时除需要提交列明的资料外,还需要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公告》也明确不再要求企业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南宁市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告》确立了“凭证享受、申报管理”的税收优惠管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办理手续进一步简化。

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

个体经营和企业(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需要哪些条件?《公告》明确,纳税人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并享受优惠。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该优惠政策。

企业(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就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是:与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吸纳就业的企业按符合条件的吸纳就业的人次,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可以在该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之间自主做出选择,但不能重复享受。例如,企业如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就安置一名王姓残疾人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在王姓残疾人同时持有“就业创业证”且符合其他享受本优惠政策条件的情况下,企业不能就该名残疾人再行按照本优惠政策享受税收扣减的优惠。如果符合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同时符合享受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非扶持就业的专项优惠政策条件的,那就不属于重复享受。

伪造相关凭证将受到处罚

《公告》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出借、转让“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创业证”并记录在案。

“就业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创业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公告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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