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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立商务诚信“红黑榜”

发布时间: 2017-08-09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 |作者: 韦静 |责任编辑:

记者昨日从市商务局获悉,《南宁市商务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于日前印发,商务部门将运用监管手段,根据商务领域经营者或人员的行为征集的相关信息,将其主要分为“红名单”和“黑名单”两类进行管理或对待。

根据《管理办法》,年度商务诚信示范单位列入“红名单”,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发现有失信行为的从名单中删除并公示。经营者被列入“红名单”期间可享受到商务部门在新闻媒体上公示表彰;商务部门安排资金扶持、项目支持、评优评先、活动推介时予以优先或加分考虑;在商务部门监管事项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以及符合相关条件的推动进行多部门守信联合激励等。

列入“黑名单”有六种情形,即被各级商务部门施以最高额度一半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经营者及其承担责任的有关人员;通过虚假、隐瞒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各级商务部门行政许可资质、项目及资金扶持、获得评优评先表彰的经营者及其承担责任的有关人员;在商务部门的监管事项中,因严重失信问题被多人次投诉产生严重影响,经查证非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而负有直接责任,不妥善处理的经营者及其承担责任的有关人员;与商务部门签订承诺书、责任书、合同、协议等,非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影响而不履约且负有直接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营者及其承担责任的有关人员;向商务部门工作人员行贿或诱导其违法违规履职的经营者或有关人员;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者或人员。

《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南宁市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商务领域经营者及其有关人员。经营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董事、从业人员等。“红黑名单”产生或调整后在南宁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及相关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公布,列管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布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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