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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区直分中心停止发放第三套或第三次住房贷款

发布时间: 2017-08-14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 |作者: 尹海明 |责任编辑:

记者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获悉,该中心近日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将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原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拆迁回建住房除外),住房套数的认定以南宁市房产管理部门数据为准。

据介绍,此次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目的是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另外,在套数认定上既认房又认贷,这意味着,区直分中心公积金贷款渐趋收紧了。此外,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原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拆迁回建住房除外)。

《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提供的商品房期房《备案证明》、商品房现房和二手房《不动产权证书》、单位房《购房合同》等证明材料上登载时间在2017年9月1日之前的,可按调整前政策执行。

据了解,在区直分中心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之前,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今年4月底就调整了南宁住房公积金政策。根据政策,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应不低于20%;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应不低于50%等。

在房屋套数的认定方面,也重新进行了调整,贷款次数认定由“按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认定”调整为“按在南宁市区拥有的住房套数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认定”。住房套数以南宁市房产管理部门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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