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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专项资金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发布时间: 2017-08-29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 |作者: 韦静 |责任编辑: 沈晔

 《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日印发。根据《通知》,广西下达市县和区直有关单位专项补助资金49.12亿元,专项用于向符合条件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自治区财政多渠道筹措棚改补助资金,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占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总量的98.46%,为确保完成全区棚改目标任务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分配方面,自治区财政厅还新增了两项分配因素,不仅对贫困地区适当倾斜,还首次将上年资金绩效考评结果运用到本年资金分配当中,让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分配更为合理。

与此同时,自治区本级财政继续为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自治区新增目标任务提前安排补助资金,有效缓解市县棚改资金压力,充分调动地方棚改工作积极性,为确保完成2018—2020年全区24万套棚户区改造任务奠定基础。

此外,自治区财政还安排资金1200万元支持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试点,示范带动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发展,在满足新市民多样化住房需求、提升住房质量的同时,推动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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