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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新规 住宅质量有问题将“首问”建设单位

发布时间: 2017-09-01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 韩沛 |责任编辑: 沈晔

天花板渗水、外墙产生裂纹、地面有空鼓……住宅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该向哪个部门投诉?投诉处理需要多长时间?许多市民对此并不了解。为规范全区房屋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程序,建立健全解决房屋工程质量突出问题长效机制,自治区住建厅近日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建设单位为质量投诉处理第一责任人。

《规定》适用范围仅限于依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全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竣工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质量投诉处理,适用本规定。比如市民投诉较多的住宅墙面开裂、天花板渗水等问题,都可以根据《规定》进行投诉处理。

建设单位为投诉处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规定》要求,建设单位从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质量缺陷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方案和处理时限,并组织施工单位按方案实施。也就是说,市民如果在竣工保修期内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施工质量缺陷,首先可向工程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工程保修责任单位提出保修要求,协商处理。

如果保修责任单位推诿“踢皮球”,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投诉人可再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机构投诉。对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在投诉处理中弄虚作假、拖延推诿及其他不按规定办理投诉事项的相关责任单位,情节严重的,记录其不良行为并采取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方式予以公布。

要确定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首先要进行检测和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谁来承担?根据《规定》,由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确定的检测或鉴定费用,由建设单位(保修责任单位)先行垫付,最终由施工质量缺陷直接责任单位承担。

如在设计单位提出的检测、鉴定范围之外,投诉人认为需检测和鉴定的,其费用由质量保修企业和投诉人先各垫付一半。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明确后,质量投诉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相应承担;若无质量问题,相关费用由投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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