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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45元

发布时间: 2017-11-10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 史小辉 |责任编辑: 沈晔

11月9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近日该厅下发《关于调整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区统一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并要求各市人社局于11月31日前将调整后所增加的待遇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的项目和标准为伤残津贴,按每人每月增加145元进行调整。经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生活护理费按每人每月增加84元进行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每人每月增加60元进行调整。

《通知》明确了四类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情况:

(一)2016年12月31日前已在广西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参加本次待遇调整。

(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含在2016年12月按规定核定了基本养老金并在2017年1月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上述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参加本次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三)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68号)规定,在2016年12月31日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参加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含2016年12月前按规定核定为老工伤人员,在2016年后发放待遇的人员)。

(四)由用人单位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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