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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旅游行业推行"红黑名单"制度 规范市场秩序

发布时间: 2017-11-28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 |作者: 莫岚远 梁爽 |责任编辑: 沈晔

近日,市旅发委出台《南宁市旅游行业“红黑名单”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制度》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将进一步规范旅游行业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和旅游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南宁市旅游诚信体系建设。

据悉,旅游行业“红黑名单”制度以信用为核心,强化旅游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将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的旅游市场主体及旅游者列入“红名单”,将因严重失信受到旅游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旅游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密切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推送,建立相应的联合奖惩机制。《制度》所称的旅游市场主体是指南宁市范围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法人、自然人、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诚实守信、守法经营列入“红名单”

市旅发委负责组织开展我市旅游行业“红黑名单”制度的认定、执行及动态管理工作。入选旅游行业“红名单”的基本条件是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规范管理,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带头作用,具体为当年获得南宁市十佳景区(景点)、十佳旅游星级饭店、十佳旅行社、十佳导游的企业、个人,及获得市级及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奖励,对旅游诚信建设有积极推动作用的旅游市场主体。“红名单”与南宁市信用信息系统中的“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已被列入“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不应列入“红名单”。

对列入“红名单”的旅游企业在招标投标中依法依规给予优待;在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优评奖等方面依法予以优先,并简化审核程序,对信用等级高的旅游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守信的导游、领队在资质管理、晋级审核、评优评奖和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优待。

因严重失信受到处罚列入“黑名单”

《制度》规定,列入“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其信息记载期为1年,但因违法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的严重失信行为,记载期为3年,3年内限制其在旅游行业资质升级、评优评奖等。在“黑名单”信息记载期内,依法实行市场禁入,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从事旅行社业务。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记载期为5年,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其主要负责人的“黑名单”信息记载期为5年,且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对列入“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异常企业名录或者专项检查名单范围,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实施有效监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的整改情况要适时进行检查。同时,对纳入“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在记载期间应取消其参加本系统各种评先、选优活动的资格,取消当期可享受本系统的财政扶持资金或各级财政项目申请资格。

对纳入“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在记载期间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依法从重处罚,并在“黑名单”中记载其再次发生的违法行为,期限重新计算。被纳入“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对“黑名单”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鼓励社会公众对列入“红名单”“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或与实际公布名单不符的,可向市旅发委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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