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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推旅游红黑名单制度 入榜黑名单取消资金扶持

发布时间: 2017-12-04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 黄颖 |责任编辑: 刘静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黄颖)记者日前从南宁市旅发委获悉,市旅发委近日出台《南宁市旅游行业“红黑名单”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制度》自今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根据《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在记载期间取消当期可享受本系统的财政扶持资金或各级财政项目申请资格。

根据《制度》,旅游行业“红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的基本条件是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规范管理,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具体为当年获得南宁市十佳景区(景点)、十佳旅游星级饭店、十佳旅行社、十佳导游的企业、个人,以及获得市级及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奖励,对旅游诚信建设有积极推动作用的旅游市场主体。“红名单”记载期为1年。

而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旅游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旅游市场主体应当列入旅游行业“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列入异常企业名录或者专项检查名单范围,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实施有效监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的整改情况要适时进行检查。

列入“红名单”企业有何优待措施?

旅游企业在招标投标中依法依规给予优待;

在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优评奖等方面依法予以优先,并简化审核程序,对信用等级高的旅游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对守信的导游、领队在资质管理、晋级审核、评优评奖和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优待。

纳入“黑名单”企业哪个方面受限?

旅游市场主体在记载期间应取消对其参加本系统各种评先、选优活动的资格,取消当期可享受本系统的财政扶持资金或各级财政项目申请资格。

“黑名单”信息记载期为1年,但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以下三种情形除外:

一是对因违法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的严重失信行为,记载期为3年。3年内限制其在旅游行业资质升级、评优评奖等。在“黑名单”信息记载期内,依法实行市场禁入,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从事旅行社业务。

二是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记载期为5年,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三是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的“黑名单”信息记载期为5年,且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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