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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发文引外资 人才岗位津贴最高达百万元

发布时间: 2017-12-04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 孟娟娟 |责任编辑: 刘静

近日,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通过给予符合条件外企最高200万元补助,给予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最高1000万元科研补助,给予外资在贷款融资、用地等多方面的优惠政策,以吸引和鼓励外资在广西投资先进制造业、服务业及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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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500强在桂设独立研发机构 最高补助200万元

  《实施意见》提出,要鼓励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智能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大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鼓励外资投资现代服务业,主要集中于现代物流、信息服务、金融服务、电子商务、商务会展、科技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海洋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支持外商投资旅游休闲、商贸服务、健康养老、家政服务、教育培训、文化娱乐等生活性服务业。

  外资还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鼓励外资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广西开展研发活动。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广西设立研发中心、企业科技中心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提出对世界500强企业在广西新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经认定并实现产业化目标后,可给予最高200万元人民币补助;对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研发总部,由所在地实行前三年“零租金”、后两年租金减半的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应享受的优惠政策。根据对等原则,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开放式联合创新平台,协同本地企业开展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推进工作。

  广西还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桂创业发展。《实施意见》提出,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广西居民同等待遇。建立在广西创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居留许可证办理“绿色通道”,对其外籍配偶、子女申请办理多次签证或者居留证件依法依规提供便利。

  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岗位津贴及200万元人民币的住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科研补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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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外商投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广西将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不仅要求各地严格确保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对外资企业在审批、信息公开等方面“一视同仁”外,外商企业在投融资渠道方面也将享受更多优惠。《实施意见》提出,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建立跨境人民币业务审批“绿色通道”,提升外商投资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程度。对引入跨境人民币贷款投资广西实体经济的外资企业,按照规定单笔引进资金超过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贷款利率不超过境内同期贷款利率的,按照该笔贷款总额的0.01%给予补助,单笔贷款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深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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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可享受更优惠政策使用土地

  在部分城市中,土地已经成了紧俏资源,外商来投资发展必然需要用地,广西也提出了更优惠的土地使用政策吸引外资。在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之外,《实施意见》还提出,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外商投资项目使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开发范围在总规划确定的开发重点区域的未利用土地,可区别情况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在税收方面,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5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第6年至第10年按减半征收。广西还将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提出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以在租赁供地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记者 孟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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