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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远程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试行 最高收费500元/次

发布时间: 2017-12-15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 孟娟娟 |责任编辑: 刘静

  ■记者 孟娟娟

  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远程医疗的价格居民是否承受得起?昨日,记者从自治区物价局获悉,自治区物价局近日联合卫计委、人社厅印发了《关于我区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次出台的价格政策共有9项远程医疗服务,其中远程门诊等4项为广西首次开展的项目。除了自主定价的项目,其他项目每次或每日最高收费为500元,最低为80元。

  4项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为广西首次开展

  根据《通知》要求,全区97家医疗机构将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在南宁市有11家。到明年底,远程医疗服务将覆盖全区所有市县。

  《通知》要求具备条件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全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均可按《通知》所列项目及价格开展服务,并由邀请方按受邀方等级收费。未制定具体价格的项目,暂由医疗机构根据情况自行制定价格。区内医疗机构邀请区外医疗机构开展通知所列远程医疗服务,按受邀方收费标准收费;受邀方无收费标准的,暂由邀请方自行制定。

  本次出台的政策共包含9项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其中远程会诊、同步远程病理会诊、非同步远程病理会诊、远程中医辨证论治会诊、心电监测远程传输5项为2015年自治区价格等部门批复同意广西部分区直公立医疗机构进行试点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而远程门诊、远程心电图诊断、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影像诊断4项为广西首次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

  收费最高项目500元/次,最低80元/日

  按照政策规定,区内医疗机构邀请区内医疗机构开展服务的,前5项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卫生计生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受邀医疗机构等级分别制定了最高限价,其他4项暂由医疗机构根据患者需求、运行成本、财政补助、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自行制定价格。

  区内医疗机构邀请区外医疗机构开展服务的,9项医疗服务项目都按受邀方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受邀方无收费标准的,暂由邀请方自行制定。从价格表上可以看出,除了暂行自主定价的项目,其他项目最高收费的是远程门诊,为500元/次,最低的是心电监测远程传输,为80元/日。(详细收费价格见附表)

  《通知》自2017年12月15日起试行两年。该政策试行两年后,将由自治区卫生计生部门根据试行期间服务收入及服务成本等情况提出意见,由自治区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正式价格。

  热点问答

  享受服务是否掏更多钱?

  以自愿选择为原则,不增加患者负担

  在家门口享受更好的医疗服务,需不需要掏更多钱?患者就医负担会不会增加?

  自治区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目前远程医疗服务项目还处于试行阶段,政策中明确规定要坚持以患者自愿选择为原则,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在患者签订知情同意书的前提下方可向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另外,物价部门对公立医疗机构自行定价行为有明确的要求和监管。本次公布的部分暂由医疗机构自行定价的项目,明确要求要根据患者需求、运行成本、财政补助、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定价,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对于医保报销方面的问题,《通知》提出,远程医疗服务的医保支付政策下一步由人社等部门经测算后再另行制定下发。

  该负责人解释说,基于自愿,又有明确的监管要求和规定,下一步还将有医保支付政策跟进。因此,总体来说,患者的负担是可控的。从长远来看,制定实施远程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既有利于完善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立远程医疗服务长效机制,提升远程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助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又方便基层群众得到便捷、及时、有效、优质的诊疗服务,是有利于患者的。

  如何避免乱收费问题?

  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政策规定,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此政策所列医疗服务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全面落实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并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政策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远程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还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分解、重复收费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以确保此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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