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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南宁”考评办法修订 乡镇获荣誉称号可加分

发布时间: 2017-12-25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 韦薇 |责任编辑: 刘静

日前,记者从南宁市乡村办了解到,南宁市重新修订印发了《南宁市“美丽南宁”乡村建设活动工作目标专项考评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丽中国,使《南宁市“美丽南宁”乡村建设活动工作目标专项考评办法》及考评细则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根据一些部门工作职能的调整,修订后的《考评办法》对参评的市直责任单位作了适当增减,并对市直责任单位和“乡镇鼓励奖”名额进行了调整;增加县区(开发区)全年考评奖、“美丽县城”创建优胜奖;取消对考评得分在92分以上县区(开发区)的奖项等。

修订后的《考核办法》将对五县一区(含武鸣区)、六城区(不含武鸣区)、三个开发区(高新区、经开区、广西-东盟经开区)及所属乡镇(含城乡接合部街道)、市直重点责任单位和市直责任单位进行考评。县区(开发区)及所属乡镇、市直重点责任单位以半年为周期,市直责任单位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考评和奖惩。考评工作按照定性和定量、过程和结果相结合的要求,在各县区(开发区)及乡镇和市直有关部门自评基础上,结合日常检查督查情况,由市乡村办协调组织各考评主体进行考评,采取实地核验、查阅资料、召开汇报会、公众评议、满意度调查等方式,结合明查暗访、舆论监督(媒体曝光)情况形成考评结果。

修订后的《考核办法》新设了特色加分,加分内容为县区(开发区)乡村建设活动或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获评全国、全区、全市荣誉称号的、年内完成创建市级美丽乡村建设达标村屯总任务数的(此项仅适用于县区、开发区),乡镇乡村建设活动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获评全国、全区、全市荣誉称号的、创建并获评乡村建设示范乡镇、村屯或美丽乡村建设达标村屯的(此项仅适用于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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