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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积极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 助力劳动力脱贫攻坚

发布时间: 2018-01-30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 王小欢 |责任编辑: 刘静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广西相关部门已印发了《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助力脱贫攻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助力劳动力脱贫攻坚。

  《指导意见》目标任务很明确,就是在脱贫攻坚期内,全区各地、各部门要探索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帮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特别是无法实现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努力实现“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

  在岗位安排上,乡村公益性岗位以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为优先对象,尽量在本村或附近地区安置就业。其岗位招用条件、程序和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乡村公益性岗位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服务协议签订手续,安排上岗。

  《指导意见》指出,各县(市、区)要按实际安排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数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可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考虑到用工期间可能出现意外情况,为防止贫困劳动力因伤返贫,岗位人员将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按实际参保费用予以补贴,但不得高于20元/月·人。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所需的相关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为一种特殊的就业援助手段,主要为了帮助确实无法实现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家庭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和较为灵活地就业,因此《指导意见》建议,与岗位人员签订服务协议而非劳动合同。也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与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依法发放工资待遇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工期限一般不低于1年,最长时间不超过3年。

  《指导意见》中明确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所需的相关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名词解释

  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县(市、区)政府统筹组织、乡镇政府具体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为主要目的,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岗位。包括乡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乡村环境卫生清扫、社会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简易维护、村务协理、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等岗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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