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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实行财政资金负面清单管理 失信单位将被惩戒

发布时间: 2018-02-02 |来源: 南宁新闻网 |作者: 李慧婷 |责任编辑: 刘静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2月1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在南宁举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处室负责人、中央驻桂新闻媒体、区直、南宁市主要新闻媒体以及香港媒体驻桂机构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记者从会议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18年1月9日,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桂财规〔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印发后,凡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的失信失范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将不得申报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办法》规定,企业、单位在财政资金申报、管理及使用过程中因以下行为的受到自治区级及以上财政、审计部门行政处理处罚的,将列入信用负面清单予以惩戒。属于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视情况缩减当年或次年此项财政资金规模,情节严重的暂停申报资格1—3年。属于企业等非预算管理单位的,暂停其所有自治区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申报资格1—3年,受到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企业,在1—3年内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对于中介机构在财政资金项目申报、实施、决算、验收等过程中,因出具虚假材料、不实报告等违规行为受到自治区级及以上财政、审计部门行政处理处罚的,也将列入信用负面清单,将其失信失范行为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情节严重的在1—3年内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此外,列入信用负面清单中的相关失信信息还将推送至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利用,达到联合惩戒效果。在财政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实行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是我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整顿和维护财经秩序,引导财政资金使用主体依法依规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席鸿康表示,近年来,随着财政实力的不断增强和保障任务的不断加重,广西财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过去的2017年,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4,912亿元,比2016年增长10.6%,增支471亿元。要保障如此庞大的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保障国家财税政策和民生政策有效落实,必须加强财政资金监管。

  席鸿康说,《办法》出台后,自治区财政厅将围绕以下3个方面抓好《办法》贯彻落实。“首先,近期自治区财政厅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对《办法》进行全方位政策解读和广泛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和执行力,引导财政资金使用主体规范使用财政资金。其次,财政资金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实施,涉及财政、审计以及各财政资金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将充分发挥牵头职能作用,组织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办法》明确的职责分工,加强信用负面清单台账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严格落实信用惩戒措施,做好负面清单制度组织实施。最后,自治区财政厅将围绕《办法》贯彻落实,制定完善《办法》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包括职责分工、信息通达、沟通协作、跟踪督查等在内的工作机制,确保负面清单制度依法、规范、有效落实。”

  【热点解读】

  问:什么是信用负面清单?

  答:《办法》中信用负面清单,是指对在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失信失范单位,除由执法部门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理处罚外,将其违规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在一定期限内对其申报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资格、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进行限制。

  问:什么行为会被列入负面清单?

  答:《办法》规定,列入负面清单的失信失范行为,按照违规主体不同分为两类。一是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失信、失范行为。包括在财政资金申报及使用过程中,存在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违规使用财政资金以及拒绝接受执法监督等10个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中介服务机构失信、失范行为。主要指中介机构违反执业要求,在财政资金项目申报、实施、决算、验收等过程中出具虚假材料、不实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凡经自治区级及以上财政、审计部门查实并处理处罚的,均列入负面清单。

  问:对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为如何惩戒?

  答:《办法》规定,对于财政资金使用单位的惩戒,若属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视情况缩减当年或次年此项财政资金规模,情节严重的暂停申报资格1—3年;对于企业等非预算管理单位,视情况暂停其所有自治区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申报资格1—3年,情节严重的,1—3年内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于中介机构失信失范行为的惩戒,主要是通报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情节严重的,1—3年内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除对违规主体进行惩戒外,对于因市县相关部门监管不力造成违规行为突出的,视情况缩减该地区专项资金分配数额;对于专项资金管理混乱、违规问题突出、绩效低下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暂停、缩减直至取消该项资金。

  问:负面清单制度如何实施

  答:为确保负面清单制度有效操作执行,《办法》明确负面清单制度实施包括资金申报、清单建立、异议申诉、惩戒落实以及惩戒解除等5个环节,并对每个环节实施主体、程序及具体要求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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