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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规范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执业将有法定准入标准

发布时间: 2018-02-06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 赵金玲 |责任编辑: 刘静

昨日,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联合在南宁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范了乡村医生的准入、待遇和考核等问题,这标志着乡村医生执业有了法定的准入标准。

据了解,广西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有序推进,乡村医生队伍不断发展,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通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提升工程,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等措施,全区90.26%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

但是,受历史原因和我区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广西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比如,乡村医生待遇不高、人员不足,乡村医生的待遇与当地同类人员相比仍偏低,人员招不到、留不住的问题仍较突出;乡村医生年龄老化、新生力量不足;另外,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与群众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乡村医生中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仅占13.41%,大专以上学历仅占5.49%。

村卫生室是农村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的网底,乡村医生是农民群众的健康守门人。《办法》界定了适用范围,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在村卫生室执业,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办法》明确了乡村医生准入条件,只要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书、乡村医生证书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均可向拟从业的村卫生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卫生室执业。

对于乡村医生待遇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在政府办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规定享受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药物制度财政补助,由医保基金和个人付费共同负担的一般诊疗费项目补助和其他财政补助。

另外,《办法》还明确了职业风险化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同时,明确了乡村医生定期考核和绩效考核。对乡村医生特别是在政府办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所履行职责、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等进行定期考核,将执业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享受政府补助等合理待遇的主要依据,有利于督促乡村医生更好地履行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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