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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广西全面实行个人医保账户“家庭共享”

发布时间: 2018-04-26 |来源: |作者: 史小辉 |责任编辑: 沈晔

从今年7月1日起,广西全面实行个人医保账户“家庭共享”!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本人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产生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等一般诊疗费、自费医疗费用),以及健康体检的费用。这是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的消息。

为解决居民“看病难”问题,充分发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保障功能,增强互助共济性,提高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效率,日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出台,标志着全区个人医保账户“家庭共享”政策从2017年自治区本级、南宁市局部探索试点到全区范围内的全面实施。该《通知》自7月1日起施行。

具体说,就是从7月1日起,全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里的钱,可以用于支付参保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住院治疗发生的、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例如:李先生在自治区本级参保,父母在桂林参保,其父母在桂林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费用可以使用李先生的个人账户共济。如果其父母在自治区人民医院治疗,医疗费用也可以使用李先生的个人账户共济。

那么,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本人使用个人账户时,扩大了哪些方面的使用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包括挂号费等一般诊疗费在内的医疗费用和健康体检的费用,可以使用本人个人账户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批准文号为卫消字或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和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的保健食品所产生的费用,也可以使用本人个人账户支付。上述所说的医疗费用,既包括政策范围内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也包括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在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共济使用范围方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以支付参保人员的亲属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允许个人账户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包括挂号费等一般诊疗费在内的医疗费用。

■政策速读

●扩大账户共济使用范围

《通知》规定,广西区域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本人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产生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等一般诊疗费、自费医疗费用),以及健康体检的费用。

●扩大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范围

《通知》规定,广西区域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批准文号为卫消字或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和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的保健食品所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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