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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重拳!惩戒实施欺凌学生 从重处罚教唆犯罪者

发布时间: 2018-05-16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 赵金玲 |责任编辑: 刘静

  

  有一种你想象不到的恶,叫欺凌!要勇敢地对欺凌说“不”!昨日,记者从自治区教育厅了解到,教育厅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广西《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全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有效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建立长效防治工作机制。

  多部门联手防治欺凌事件

  扇耳光、扯头发……近年来,中小学生欺凌事件时有发生,有些校园暴力事件情节恶劣,令人震惊。还有一些施暴者为了炫耀或其他原因,将视频传到网络上。校园欺凌,成了挥之不去的阴影。

  《通知》提出,自治区教育、综治、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部门将加强组织协调,并由自治区教育厅作为牵头单位,统筹做好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

  各地各校要坚持“教育为先、防治育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开展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特别要加强防治学生欺凌专题教育,培养校长、教师、学生及家长等不同群体积极预防和自觉反对学生欺凌的意识。

  同时,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强化学校及周边日常安全管理,加强欺凌事件易发现场监管。

  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惩戒

  《通知》要求,各地各校要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事件。对遭受欺凌的学生,要及时进行保护和干预。对实施欺凌的学生,按照“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予以必要的处置及惩戒,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如对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和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

  另外,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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