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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拟立法保护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 拟禁止15类行为

发布时间: 2018-07-06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 彭媛媛 |责任编辑: 刘静

  大王滩风光旖旎,水质清澈。记者 潘浩 摄(资料图)

  今年,南宁拟立法保护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今后大王滩湿地公园是否可以随意进入车辆,能否可以举办一些经营性活动,能否修建构建物,以及百姓是否可以进入设点摆摊,哪些行为将被禁止等内容,目前已有了初步的拟定相关规定内容。

  昨日,记者从南宁市法制办召开《南宁市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和立法专家论证会上获悉,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擅自放牧、取水、放生,禁止新建工业项目,禁止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及捕抓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15类行为。

  湿地公园内拟禁止15类行为

  目前,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划定总面积拟为5520公顷,具体范围以法定程序批准的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为保护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15类禁止行为。

  例如,禁止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禁止擅自排放或者堵截湿地水源;禁止擅自挖塘、采砂、采石、烧荒、采集泥炭;禁止新建、改建坟墓;禁止擅自设置广告,安装、铺设管(杆)线等设施;禁止损毁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环境卫生设施和安全设施等公共设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许愿灯、孔明灯等使用明火的灯具。

  与会专家代表提出,关于所列举的禁止行为,建议增加在湿地公园内散养畜禽养殖行为做出相应约束行为。例如,以饲养生猪为例,达到500头以上才纳入有关部门对其经营者的管理,那么,就造成了500头以下非规模化养殖户缺失了监管,如果一家小型农户饲养了300头生猪,其在没有监管情况下也有可能对湿地公园水源造成污染。

  同时,《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以上部分禁止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例如,损毁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环境卫生设施和安全设施等公共设施情节严重的,处最高5000元以下罚款。

  拟严控湿地公园内配套设施建设

  当前,在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还存在农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缺乏、湿地公园管理规范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为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车辆和船舶管制作出了规定。

  其中,规定严格控制湿地公园配套设施的建设。配套设施、服务网点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评估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对于现有的与周围景观和环境不协调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拟规定,临时摆摊经营的,应当在指定时间、区域内经营。

  在交通管制方面,《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湿地公园实行车辆、船舶管理,具体办法由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告。未经同意,在湿地公园范围内不得利用车辆、船舶从事经营活动。

  拟禁止种植轮伐期不足10年的用材林

  为解决受工业废水污染严重(非饮用水源地)、农民生活废水直排、生态补偿机制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设置了多项制度,多管齐下保护湿地公园。

  例如,设置消落区保护制度、生态补偿机制,以及一系列有关水土保持、水质监测、水生态修复、防控外来物种入侵、禁渔期和禁渔区设置等方面的保护措施。

  其中,拟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需要,建立健全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因保护湿地生态需要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同时,针对“速生桉”种植现象普遍等突出问题,还拟规定在湿地公园内禁止种植轮伐期不足10年的用材林。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种植的,由所在地的城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处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记者  彭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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