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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保护南宁绿水青山

发布时间: 2018-07-13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 |作者: 杨盛 |责任编辑: 刘静

近年来,由于资源开发、旅游业发展等商业行为的不断扩张,大明山生态环境受到一定影响。为保护大明山生态环境,2018年1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该《条例》,这意味着大明山保护有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生态环境须立法保护

  大明山具有优美的自然风光,自然景观独特,“养生胜地”“避暑天堂”“春花夏瀑”“冰凌雾凇”等旅游品牌特色吸引很多游客前往,景区品牌影响力逐渐扩大。

  随着南宁经济的快速发展,大明山周边兴起了如采矿探矿、水资源开发、影视剧拍摄、农家乐等商业活动。自然保护区评审专家、自治区林勘院副院长谭伟福介绍,从调研情况看,无序的商业开发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将对大明山的生态保护造成一定影响。

  由于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界涉及武鸣、上林、马山、宾阳4个县(区),保护管理的基础设施不完善,防火和生态资源保护压力较大。另外,保护区内的项目报建需要属地办理,管理体制的不顺畅,导致景区开发建设进度缓慢。

  “目前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共有6个护林防火站、16个基层护林点。这些站点基本都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旧管护点,配套设施不完善,野外巡护装备也较落后,这些都影响了资源管护工作。”广西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叶文培介绍说。

  合力推进立法落地

  为解决大明山在保护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2015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就条例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需要设立的主要法律规范及可能对经济产生的影响等问题,多次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研究。同时,组织调研组到大明山所在县区和村民委员会进行实地考察,听取基层意见,进行论证协商,多次公布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还委托自治区林业勘测设计院就大明山保护范围的划定及其利弊进行专题研究。经过努力,《条例》终于于2018年1月审议通过。

  在叶文培看来,《条例》的颁布为今后大明山的规划建设、保护开发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

  保护绿水青山有法可依

  在大明山内进行建设是否被允许?建设程度是否设有上限?哪些区域禁止进行建设?针对这些问题,《条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解答。

  《条例》严格控制大明山内建筑高度。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建筑不得超过12米,标志性、轮廓式建筑不得超过15米;生态保护地带内新建建筑不得超过15米,标志性、轮廓式建筑不得超过18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梁素安表示,这主要是为了让建筑能够跟大明山自然环境相协调,同时突出地方的民族特色。

  为有效保护大明山水资源,《条例》还规定,除城镇公共供水项目和村民饮用水项目外,大明山内禁止新(扩)建其他饮用水生产场所,而大明山内已有的饮用水项目的生产场所也应当逐步迁出。

  《条例》还针对大明山保护范围内的其他商业活动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具体的处罚措施。梁素安介绍,在大明山内开展的旅游、科研、影视剧拍摄等各项活动,都要优先考虑大明山生态环境保护。

  “在大明山内不能建设有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但对居民本身的生产生活活动没有太大的限制。”他说。

  针对目前大明山管理体制不顺畅等问题,《条例》要求南宁市政府建立大明山保护管理协调机制,以协调解决大明山保护管理中的难点问题。

  约束是为了更长久的发展,相信在市人大常委会和其他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大明山会变得越来越美,绿水青山将伴随南宁市民长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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