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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发布时间: 2018-08-07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 |作者: 李静 |责任编辑: 沈晔

记者8月6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今年7月1日起,我市各城区(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至6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500元提高至3800元;各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80元提高至620元,横县、宾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500元提高至3800元,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200元提高至3800元。

今年,我市首次统一了各县区、开发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城乡低保标准同城化,消除了各县与城区(开发区)之间的城乡低保对象救助标准差异,实现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利的公平性。

此外,从今年1月1日起,南宁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其中:各级财政对城区(开发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标准由现行的平均每人每月340元提高至355元,对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标准由现行的平均每人每月330元提高至355元;各级财政对城区(开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标准由现行的平均每人每月180元提高至200元,对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标准由现行的平均每人每月170元提高至200元。

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个档次补助标准,其中,一档特别困难家庭由每人每月250元提高至280元,二档比较困难家庭由每人每月160元提高至200元,三档一般困难家庭由每人每月125元提高至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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