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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规范住房租赁市场 拟鼓励房企出租库存商品房

发布时间: 2018-08-28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 彭媛媛 |责任编辑: 沈晔

部分城中村出租房源存在卫生条件差、消防安全不合格、违规改扩建等问题(资料图片)记者程勇可摄

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不断拥入南宁就业的新市民租住到优质房子,以及解决租赁关系不稳定等问题,8月24日至29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就《关于加快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实施意见》)面向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拟从如何扩大租赁住房供给、怎么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提升“城中村”住房租赁规范经营等方面制定措施。

奖补措施拟奖励扶持租赁市场优秀“房东”

作为住房租赁企业的“中介公司”,和出租自有住房的各位“房东”,这两大类是目前南宁市租赁市场提供租赁房源主要来源渠道。但不论是“中介公司”还是各位“房东”,是否守法经营和诚信经营,也是关系南宁住房租赁市场有序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

为此,《实施意见》提出拟安排一定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奖励扶持住房租赁行业中的优秀企业和个人,引导、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例如,未来3年,对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优秀企业和出租自有住房达到一定期限的个人,市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给予财政奖补(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同时,在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初期,住房租赁企业发展除在税收、金融等方面需要政策支持外,也需要给予一定的激励机制。

扩大房源拟鼓励开发商出租库存商品住房

在走访中,对比外省城市不难发现,南宁住房租赁市场存在房源总量不足、发展不平衡等实际情况。以杭州为例,它作为全国首批12个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城市之一,早在去年就陆续推出多项举措,初步形成国有租赁房源、商品房新建配套租赁房源、个人租赁房源等多渠道供应体系,满足不同住房租赁需求。

因此,结合南宁实际情况,在如何扩大租赁住房供给方面,《实施意见》提出有关措施。例如,拟通过新增建设租赁住房,或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套租赁住房等方式来增加租赁住房,2018年底前推出住房租赁用地试点。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的商品住房。允许将商业和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完成相关规定程序后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按间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同时,拟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符合租赁房屋基本要求的住房用于出租,或委托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并委托物业企业提供服务。

“城中村”住房不符合安全条件房屋不可出租

近年来,南宁市“城中村”住房也是租赁市场供应主体之一。这类房源大多数是低租金、小户型租赁住房。特别是一些交通、生活便利的“城中村”住房出租率很高。但是这类房源也普遍存在卫生条件差、消防安全不合格、违规改扩建等问题。甚至有些住房游离于监管之外,市场秩序混乱,承租人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因此,《实施意见》拟制定加强“城中村”住房租赁规范经营措施。鼓励出租人不断改善出租住房条件,提高出租住房品质。出租人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出租住房进行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房屋不能出租。出租人应自觉服从房屋所在地街道、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指导,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租赁房源统计工作,主动进行租赁合同备案,自觉规范租赁经营。

租金怎么定拟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

从目前住房租赁市场情况来看,由于房源品质和服务质量、租赁行为等因素,现实出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租金和租赁关系不稳定等方面,“租金怎么涨,涨幅怎么定”,租赁双方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实施意见》拟明确要建立租赁双方行为规范、住房租金发布制度、租赁纠纷调解机制等住房租赁政策制度,规范租赁行为,引导租赁行为与预期,维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通过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逐步实现租赁网上签约,建立健全企业主体备案、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中介机构居间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同时,提出要求中介机构应主动使用政府租赁服务管理平台,公布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等信息,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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