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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明年5月起整体降低社保缴费费率

发布时间: 2018-10-08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 |作者: 莫岚远 韦雨丹 |责任编辑: 刘静

9月3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明确2018年5月1日起,我市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整体调整降低3.95%至8.95%,仅年内可为全市企业再减负约3.2亿元,同时参保职工社保待遇不降低。

据了解,在2016年5月以前,南宁市企业承担的五项社会保险平均费率为31.3%;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降到22.85%至27.85%。按照《通知》,此次南宁市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率降到22.35%至27.35%,减少3.95%至8.95%,可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具体费率调整情况如下: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止,继续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由8.0%降至6.0%。

生育保险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调整生育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由0.8%调整至1.3%。

失业保险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止,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0.5%。

工伤保险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实际平均费率由原来的1%降至0.55%。

据悉,新的降费率政策落实后,预计2018年5至12月将为全市企业再减负约3.2亿元。再加上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的支持(2015年至2018年9月,南宁市6509家企业享受稳岗补贴2.01亿元),政策红利持续释放,企业不断获得实惠。

我市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待遇不会因社保费率降低而降低,也不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待遇更有保障。

降费率新政策落实后,由此产生退费差额和补收差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动调整,退费差额将从2018年10月起用于抵扣企业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各企业不需要申请、不需要跑腿就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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