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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积极鼓励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发布时间: 2018-11-13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 |作者: 何任朗 |责任编辑: 刘静

11月12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民政厅联合有关部门提出了《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后,基层民政部门服务特殊困难群众缺人、少钱的矛盾将进一步得到破解。

《意见》明确了政府在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方面的经费保障: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特指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统筹安排。市、县财政、民政部门要统筹考虑本地社会救助资金实际需求和购买服务资金需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工作,逐步加大购买服务力度,从社会救助专项中安排的购买服务资金不得超过当年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总量的2%,各地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意见》还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

《意见》规范了购买服务内容,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界定了承接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完善了购买机制,购买主体应当根据社会救助服务内容的基本需求、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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