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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63元

发布时间: 2018-12-05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 史小辉 |责任编辑: 沈晔

为进一步提升广西工伤保险保障能力和水平,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调整2018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区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63元

●调整对象:2017年12月31日前已在广西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因工伤残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3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举例

赵某,南宁市某单位在职3级伤残职工

调整后,从2018年1月1日起,月伤残津贴增加163元,金额调整为2163元。

2017年3月起每月在南宁市社保局领取伤残津贴2000元。

钱某,河池市某单位在职4级伤残职工

调整后因低于河池市2018年最低月工资标准1450元,从2018年1月1日起月伤残津贴金额调整为1450元。

2017年9月起每月在河池市社保局领取伤残津贴1260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增加163元,为1423元。

工伤保险待遇补差每人每月增加55元

●调整对象:2017年12月31日前在广西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按规定需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一级至四级伤残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金额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举例

吴某(退休前在来宾市社保局每月领取伤残津贴2500元)

调整后,从2018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补差金额增加55元,调整为555元。

2017年10月退休养老保险待遇为每月2000元,工伤保险基金每月补差5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8元

●调整对象:2017年12月31日前已在广西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8元。

举例

周某,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调整后,从2018年1月1日起每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58元,领取数额为1058元。

2017年4月起在玉林市社保局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1000元。

生活护理费分别有所调整

●调整对象:2017年12月31日前已在广西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到每人每月2567元、2053元和1540元。调整后低于原领取生活护理费标准的,按原生活护理费标准领取。

举例

孙某,北海市合浦县某单位职工(工伤后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调整后,从2018年1月1日起生活护理费调整为每月2053元。

2017年11月起在合浦县社保局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1800元。

李某,柳州市某单位职工(工伤后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017年在柳州市社保局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1600元。

调整后,生活护理费为1540元,因低于原领取数额,从2018年1月1日起仍按照每月1600元的原标准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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