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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举报传销奖励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 2018-12-13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 |作者: 朱新韬 毛秀芳 刘海源 |责任编辑: 刘静

12月12日,记者从市打传办获悉,《南宁市举报传销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实施,举报传销并经所在地受理单位审查属实的,最高可获奖励5000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区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大会和2018年全区打击传销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综治办、市打传办从今年9月开始起草《办法(初稿)》,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合法性审查后,以南宁市人民政府名义正式公布实施。

为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打击传销,《办法》对受理传销举报的责任主体、获得举报传销奖金应当符合的条件、奖励金额标准、奖励的审核兑现工作等进行了明确。《办法》规定,实名举报并经所在地受理单位审查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根据举报线索查处10人以下传销组织、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200元;根据举报线索查处10人(含10人)至30人传销组织、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500元;根据举报线索查处30人(含30人)以上传销组织、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1000元;根据举报线索查处因传销引起的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奖励1500元;根据举报线索查获本区域传销组织主要头目,对摧毁传销组织起到关键作用的,酌情奖励2000至5000元。

群众举报传销线索,可以用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方式,通过各城区和开发区工商质监局、工商分局,以及南宁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公安局各分局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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