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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区:严惩虚假诉讼 维护司法权威

发布时间: 2018-12-13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 |作者: 朱新韬 黄友双 张海志 |责任编辑: 刘静

  因恶意制造虚假诉讼,江南区法院对6名行为人处以总计20万元罚款。该6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和处罚决定,又向南宁市中院提出上诉和复议。12月5日,市中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和复议决定,判决维持原判,并维持一审的处罚决定。该案表明了法院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行为人进行严惩的决心。

  起因:90万元借款合同看似简单却疑点重重

  2016年7月,江南区法院法官收到五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系列案件中的共同被告陈某(男)与何某(女)原来是夫妻关系,两人已于2016年初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这五起案件的原告楚某、陆某、王某、郑某、赵某与被告陈某分别存在朋友、师徒、兄弟、连襟关系。他们均诉请称,陈某与何某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曾共同向原告五人借款,现在请求陈、何二人承担还款连带责任,偿还欠款共计90万元。

  本以为这只是五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然而江南区法院合议庭在庭前会议讨论时却发现疑点重重。

  疑点一:原告出具的五份借条均载明借款系以现金形式出借,收款人均为陈某。但对于一般人而言,如此大额的借贷,在银行转账比较便捷安全的情况下,不选择银行转账而选择现金交付方式似乎与普通民众的一般交易习惯不符。

  疑点二:尽管五名原告均与被告陈某关系密切,但在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及担保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陈某约定的还款期限均为2015年,借款期限长达四年之久,似乎有异于一般的民间借贷还款期限较短的特点。

  疑点三:被告陈某提交的一份《收条》显示,陈某在收到五名原告交付的90万元借款后,将款项全部交给被告何某,何某在该收条上签字并按捺指印。夫妻之间以收条的形式确认收到他人借款,似乎有悖一般夫妻正常生活中的常理。

  针对上述三个疑点,合议庭制定了详细的庭审策略,并向案件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所有当事人全部到庭接受质询。

  真相:为分财产丈夫竟在离婚期间伪造收条

  庭审过程中,被告陈某与五位原告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借条形成及借贷关系的成立、经济状况等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被告陈某甚至对借款事实没有任何争议。而反观被告何某,在整个庭审中表现出异常的激动,极力抗辩五名原告与两被告并不存在借款关系。

  何某指出,《借条》是原告与被告陈某于近期补写,而所谓的《收条》亦是陈某伪造的。

  本案的起因在于被告陈某在与何某离婚诉讼期间,伙同五位原告恶意制造虚假诉讼,企图虚构夫妻共同债务,以达到稀释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何某称,3年前,有一男一女自称儿子幼儿园老师家访,要求她签字确认儿子继续在某幼儿园上学,由于孩子确实在该校就读,何某并无怀疑,并在一张空白的表格上写上自己的名字,第二天何某送孩子上学咨询老师后才得知,学校根本未安排任何家访。陈某在何某签名处的上方,用电脑打印出《收条》内容,由此制造了一张虚假《收条》。随后,何某到派出所报案。何某说,《收条》上签名及指印虽然是她本人所为,但却是在陈某的诱骗下才在空白纸张上签字。何某还指出,她在这张假《收条》上签字捺印的时间为2016年,并非《收条》上落款的2011年。

  对此,何某对《收条》形成时间申请了笔迹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标注落款时间为2011年的《收条》,实际形成时间竟为2016年2月,而这期间正是陈、张二人离婚诉讼期间,对此被告陈某并未作出合理解释。

  最终:伙同亲朋虚假诉讼被重罚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认定五名原告主张的借款关系缺乏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且借款的真实性存在诸多疑点,因此原告与被告陈某之间并未成立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关系不成立,故其要求被告何某承担连带责任亦无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被告陈某向原告借款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依据法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被告陈某在与何某离婚诉讼期间,伙同楚某、陆某、王某、郑某、赵某五人伪造证据,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有违诉讼上诚实信用的原则,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陈某等六人过错为主观故意,且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事由的手段、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

  根据陈某等六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六人悔过程度等因素,应对楚某、陆某、王某、郑某、赵某分别处以2万元的罚款,对陈某处以10万元的最高限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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