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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停止收取政府采购各类保证金

发布时间: 2019-03-18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 |作者: 韦静 |责任编辑: 刘静

深化政府采购改革 为投标企业“减负”

  南宁市停止收取政府采购各类保证金并取消投标预报名

  为持续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近期,南宁市财政局印发《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和深化改革有关内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都有哪些企业关心的政策?对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将产生哪些影响?记者采访了南宁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采购代理机构代表等,对《通知》进行解读。

  门槛降了

  停止收取政府采购各类保证金

  根据此前相关规定,南宁市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供应商需交纳的保证金比例不高于投标项目金额的2%。以一个金额为200万元的投标项目为例,投标供应商需交纳不高于4万元的保证金,如其参与批量集中采购项目,且金额较大,该供应商需提交相当数目的投标保证金,将增加其资金周转的压力。

  《通知》明确,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取消政府采购项目网上预报名环节,供应商只需按项目采购文件规定时间地点直接递交投标(竞标)文件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此次政府采购要求调整后,这些保证金将不再收取,并优化了投标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流程,大大降低了政府采购参与门槛,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各类供应商全面参与竞争,营造了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陈智军表示,针对已收取的各类政府采购项目到期且达到退付条件的,相关单位将及时办理退付手续,并把退付工作列入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年度监督检查内容。

  “这对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而言是一个利好。”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技术总监梁壮贤说,此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投标保证金的收退及时限都有明确要求,现在停止收取政府采购各类保证金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有效避免收取、退回保证金程序的烦琐,减少工作量,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目前该公司正在根据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调整,按要求及时更新调整项目采购文件,未来将提供更加规范、到位的代理服务。

  环境优了

  从事前制约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向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原本是政府强化对企业监管的方式。调整后,该如何加强监管,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等造成的损失?

  2018年初,市财政局印发《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提出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评审专家存在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被市财政局查实确认的,记入南宁市政府采购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信用档案,截至目前,已查处3起不良行为,正在处理4起不良行为,起到了一定震慑作用。

  “《通知》要求,科学确定采购预算和编制采购文件,合理设置项目总预算和分项预算。这意味着无论是大到整个项目的总体预算,还是具体到一支笔、一台设备等分项预算,均要合理设置采购线,避免不法供应商‘钻空子’致使采购预算远高于市场价,浪费财政资金等情况发生。”陈智军认为,《通知》将推动政府采购活动从过程监管向绩效监管转变,从原来的事前通过保证金形式进行经济制约向事中事后的信用制度监管转变,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领域信用管理,推动我市建立健全供应商信用体系。

  成本少了

  电梯类项目采购试行后付预付款

  《通知》还有一大亮点,即针对电梯类项目,可根据项目采购实际情况,试行签订合同后支付预付款;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需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具体比例,同时应设置相应保障和应对条款,以确保采购资金安全。此举将降低项目废标率,减少投标企业的经营成本,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

  目前,市财政部门拟推出“政采贷”等新模式,进一步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加强银行和企业的对接沟通,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届时,无需办过多手续,投标企业手中的政府采购合同将成为向银行融资贷款的一张重要“通行证”,银行可根据政府采购合同金额按相应比例给予该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进一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记者 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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