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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将通过遥感监测等设备整治机动车排气污染

发布时间: 2019-06-25 |来源: 南宁云-南宁日报 |作者: 杨 盛 |责任编辑: 刘静

我市着力整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 记者潘浩 摄

《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条例规定,我市将通过遥感监测和冒黑烟抓拍设备等科技手段,对机动车“黑尾巴”进行抓拍取证,并依法进行处罚;针对挖掘机、打桩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一旦取证排放超标或冒黑烟,即处5000元罚款。

改善空气质量

出台条例让执法管理有法可依

“这是改善空气质量的需要,也是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加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说,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我市(含县、区)机动车保有量达197.5万辆,我市大气环境监测结果分析表明,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建成区PM2.5的重要来源,占中心城区污染物PM2.5排放总量的15%,同时,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也给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压力。因此,对机动车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成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

针对以上原因,我市制定出台了《条例》,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作出科学规范。市人大城建环保委相关人员认为,《条例》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纳入其中,更为精准,非道路移动机械一般包括推土机、挖掘机等,其内燃机排量很大,这样1辆移动机械的功率相当于10—20辆一般机动车的功率,排污量更是相当于50—80辆一般机动车的排污量,如此污染不容小觑,《条例》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措施细致周全,这将成为今后执法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治理检验乱象

机动车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将受重罚

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是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重要环节。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市民反映,给“黄牛”500元就能保证车辆顺利检测过关,他们用尾气排放合格的车辆代替排放不合格的车辆上线检测,还通过遥控检测设备转速使不合格车辆实现过关等。

针对如此违规操作的乱象,《条例》亮出“杀手锏”,明确禁止六类违规行为,即用其他车辆代替报检车辆上线检测;减少被测气体的摄入量或者稀释被测气体的浓度;篡改检测限值、检测数据、被检车辆参数、大气环境参数、检测结果;故意造成远程监控设备失效;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以及其他弄虚作假、人为干扰正常检测过程的行为。

《条例》规定,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检测过程实施上述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严管车辆排放

使用高科技手段让超标车辆现形

“偶尔还能在路上看到部分拉货车辆的排气管冒出阵阵黑烟,希望相关部门赶紧治理,还市民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昨日在凤翔云景路口,市民卢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针对机动车的“黑尾巴”,我市运用科技手段进行监管查处,目前配备了固定式和移动式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和冒黑烟抓拍设备,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超标排放情况进行自动取证,并形成照片、视频、环保监测报告等材料,由环保执法部门转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超标车辆进行查处。

《条例》的实施将有效治理“黑尾巴”,其中规定,在用机动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经检测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见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继续使用。同时,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我市还将升级遥感监测数据系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遥感监测设备有效取证,对超标车辆进行依法处理,推动对超标车辆的尾气治理工作。

填补监管空白

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应停止使用

有市民向市生态环境局投诉,一些施工工地的工程机械边施工边排放黑烟,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对于这样的现象,《条例》规定,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制度,以便尽快掌握全市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基本情况,摸清底数,为今后执法检查、监督管理奠定基础。《条例》施行后,经检测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见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继续使用。违反该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此外,市政府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使用地等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记者 杨 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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