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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强化“以房管人” 专项治理涉传出租屋

发布时间: 2019-07-12 |来源: 南宁云-南宁日报 |作者: 尹海明 |责任编辑: 刘静

我市多部门联合开展行动,对涉传窝点展开清查整治。 (金涛摄)

民警对涉传出租屋进行查封。记者宋延康摄

被查获的涉传人员在出租屋内指认物证。 (金涛摄)

因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居住,五象大道一小区业主被罚没5.4万元。7月11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通报该起案例。针对全市一些小区房屋空置率高,容易被传销人员租赁聚集的特点,强化出租屋管理“以房管人”已成为南宁市从源头打击传销的重要工作方式之一。南宁将在全市范围内对涉传出租屋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力争年底前全市所有重点涉传小区全部实现“无传销小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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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业主被罚没5.4万元

2018年10月9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公安局对一起涉嫌传销的专案进行联合执法。执法人员在对良庆区五象大道某小区居民住宅进行检查时,发现涉传人员闫某、王某某在该房屋内从事传销活动。

公安机关当场对闫某、王某某实施抓捕(后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闫某被依法刑事拘留),现场查扣内有教案本和人员账户信息的涉传资料一批、银行卡数张、房屋租赁合同一份。

根据现场查获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良庆区五象大道某小区居民住宅为闫某向房屋产权人黄某某租赁。与此同时,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房屋产权人黄某某展开调查。

经查,黄某某为了赚取租金,长期将良庆区五象大道某小区居民住宅出租给闫某,且未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房屋租赁期间,黄某某共获得租金2.7万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五大队队长胡晁榕介绍,本案中,黄某某将房屋长期出租给传销人员闫某,属于为传销人员提供居住条件的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今年4月,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出租屋业主黄某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没5.4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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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涉及传销房东也要承担相关责任

胡晁榕坦言,像本案中房东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的情况,并非个案。

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中发现,一些房东法律意识淡薄,为将闲置房屋出租或租出高价,对租房人身份及租房用途不闻不问,有些房东将房子出租后,虽然签订合同,但并未依法向相关部门备案,导致一些出租房成为不法分子从事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场所,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

“出租屋涉及传销,不仅要被停水、停电和停止供应燃气,涉案的房东无论是否知情,都将面临行政处罚。”胡晁榕说。对此,胡晁榕建议,房东在出租房屋时,应该了解求租者的身份,履行房屋出租备案等有关手续。胡晁榕还表示,如果房屋出租人不认真履行有关责任和义务,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将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进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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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打击传销工作开展专项治理涉传出租屋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打击传销工作开展,从源头上治理传销问题,南宁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涉传出租屋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南宁市坚持打击整治和教育防范相结合、日常打击和集中打击相结合的原则,继续保持对传销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同时,着眼长效机制建设,深入推进“无传销小区”“无传销社区(村)”创建活动,坚持“以房管人”,将出租屋的治理工作作为打击传销活动的重要措施,力争年底前全市所有重点涉传小区全部实现“无传销小区”目标。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价竞科)科长金涛介绍,涉传出租屋专项治理行动整治重点为被市打传办列入2019年重点整治名单的6个片区、47个小区内的涉传出租屋;南宁市2019年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攻坚战役行动整治清查出来的涉传出租屋;公安机关及各城区、开发区打传队在打击传销行动中查获的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及市打传办《关于对涉传出租屋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全市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具体组织开展对涉传出租屋的查处工作。对确认为传销提供活动场所的出租屋主必须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对不主动接受调查处理的涉传出租屋主,应将情况书面抄送属地打传专业队,对其出租屋实施暂停供水、供电、供气措施,并从严从重处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日常打击行动,对公安机关已查封的涉传出租屋应及时跟进,进行立案调查,积极对接公安机关并做好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依法依规予以100%处罚。对有证据表明的为涉传人员提供房屋租赁、介绍等服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立案调查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已清查或立案处罚过的涉传出租屋积极开展“回头看”工作,进行再摸底、再跟踪、再清理,对再次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的出租屋业主,依据《禁止传销条例》从重处罚。(记者尹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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