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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旧国标”电驴拟设定过渡期 大牌1年小牌9年

发布时间: 2019-08-05 |来源: 南宁新闻网 |作者: 佚名 |责任编辑: 刘静

8月3日,南宁交警支队对《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开展问卷调查:条例实施前已注册登记取得正式号牌的“旧国标”电动自行车号牌有效期为九年,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号牌有效期满后,不得上路;取得临时号牌的“旧国标”车辆电动自行车实施一年过渡期管理,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计算,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

这个方案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因素:

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要求,“各地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要积极提请党委政府综合施策,引导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逐步退出,对新标准实施前在用的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

二、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9)184号]要求,“对在用不符合新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

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我市对市区所有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上牌规范化管理。凡是超出当时国家标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全部视为超标电动车,发放临时号牌和行驶证,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使用年限为4年。现使用年限已届满。

针对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设置一年过渡期(自条例生效之日起计算),从时间上看此类车有7年的使用期,远超出公安部规定的期限。而且也较好延续了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政策。对符合旧标不符合新标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符合国家“引导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逐步退出”的要求。

四、

执行九年号牌有效期,从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一是能确保不同时期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有相同的使用期限,符合此类群体的心理预期,使用时间上相对公平;二是按照上牌时间先后逐步淘汰,有利于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减轻管理压力。(供稿/南宁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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