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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生活垃圾拟分四类 违规投放拟受罚

发布时间: 2019-08-22 |来源: 南宁云—南宁晚报 |作者: 彭媛媛 |责任编辑: 刘静

《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召开

生活垃圾拟分四类 违规投放拟受罚 

为了让南宁市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法可依,昨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围绕生活垃圾怎么分类市民更易懂、怎么让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该做什么,以及有关法律责任合理性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于垃圾分类

建议增加举例让市民依样划分

《条例草案》拟对生活垃圾进行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4类划分,其中可回收物包含可再利用的纸张、塑料、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易腐垃圾则为家庭厨房产生的厨余垃圾或农贸市场、超市等场所产生的废弃蔬菜、瓜果等。

对此,广西大学资源环境与材料学院副教授孙翔则认为,可将电器电子类垃圾单独分类,而不是归入可回收物的大类里。

自治区司法厅立法二处处长莫晓敏说,生活垃圾分类要本着看得懂的原则,在立法中尽可能举例子,“像腐肉、蛋壳这类的废弃物也可以作为例子直观写入”。

也有一些与会专家提出,生活垃圾分类还是可以借鉴外地,比如分为可收回垃圾、干垃圾、湿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针对其他垃圾的提法,专家认为,将名称制定得再明晰一些,或列举具体的类型,如建筑垃圾、大件垃圾等,“让市民一目了然”。

关于投放管理

建议为投放管理责任人明确责权职

上海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曾一度成为网络上热议的话题,特别是投放问题,被网友们调侃“傻傻分不清干湿垃圾”。

借鉴了外地的经验,《条例草案》对生活垃圾怎么投放、怎么管理投放问题,以及谁来监督投放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

在论证过程中,专家给出了不少细致的建议。孙翔说,生活中很都家庭都会丢弃一些瓶子和罐子类容器,可以投放到可收回物箱子内。但他建议,《条例草案》应增加投放人的责任义务,如投放瓶子和罐子之前,需倾倒掉瓶罐内的溶液,这样可以减轻回收物清洗问题。在此类细节上做足功课,也有助于市民养成环保意识和习惯。

当天,与会专家讨论的焦点还集中在《条例草案》拟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即按照不同团体和人群类别,分单位管理责任人、物业公司管理责任人、业委会管理责任人等。

物业公司代表提出,目前小区内物业常常出现人手不足的情况,如果要当起“投放管理责任人”,建议《条例草案》增加细化职责,比如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有不按规定投放的人向有关部门报告后,谁来处罚这些人,怎么处罚?投放管理责任人的权限能做到什么程度?这些都应进行明确,才能使投放管理责任人更好地开展工作。

关于源头减量

建议规定使用完全降解环保袋

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是生活垃圾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可以有效缓解后期处置压力。为此,《条例草案》从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制定了一系列的减量措施,如规定快递企业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电子商务企业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选项,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的要求制定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等。

与会专家对《条例草案》设置的源头减量立法条款表示点赞。有专家提出,源头减量的规定可延伸至企事业单位的食堂和餐桌上,例如规定国有企业单位内部食堂禁止使用一次性餐具,禁止发放瓶装矿泉水等。

此外,与会专家建议,目前广西有技术生产完全降解的环保袋,应多做宣传,提倡市民多使用此类环保袋,这也是未来环保事业发展的大趋势。

关于法律责任

建议增加垃圾收集运输方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对个人不按规定投放垃圾最高处罚200元,与会专家中有人认为,这个处罚力度较轻,但也有人认为市民对垃圾分类投放需要一个认识过程,可以增加多样性的处罚方法。

中国广西区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梁太波认为,在处罚投放人不按规定投放垃圾问题上,除了罚款这个方式,还可以借鉴外地一些经验做法,如违法投放人可以进行自愿申请参加从事与生活垃圾分类有关的社会服务,以此来抵消处罚。

孙翔提出,违法成本太低,如果违反规定的投放个人或单位不配合处罚该如何处理?他建议立法者将一些违法人做法的合理性和一些其他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将处罚各方责任再细化。

此外,农工党南宁市委员会主任委员黄玉燕也提出一个看法,她认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也要划清责任。例如,市民已经遵守了生活垃圾分类的规定,但又被收集责任方混合造成问题,这种情形谁来负责监督和处罚,建议立法者补充这种情形下的工作责任及对应的法律责任。处罚不仅是对投放者,垃圾的接收者也应该接受监督。(记者 彭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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