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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减轻困难群众负担

发布时间: 2019-10-22 |来源: 南宁日报 |作者: 莫岚远 |责任编辑: 刘静

10月15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通知》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将通过常规住院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专项医疗救助和门诊医疗救助,对四类困难群众进行医疗救助。

《通知》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下称一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称二类人员);城乡困难低收入家庭成员(以下称三类人员);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以下称四类人员)。其中,一、二、三类人员是重点救助对象,四类人员由各地根据筹资情况逐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脱贫攻坚期间,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按对应类别给予医疗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同时对应多个类别的,按可享受的最高类别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常规住院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4万元

常规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通知》明确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报销)并扣除社会定向医疗捐助资金捐助后,剩余的合规医疗费用计入住院医疗救助。

一类人员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二类人员的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以残疾人第二代证或残疾军人证为准,下同)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5%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其他二类人员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三类人员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

住院医疗救助的诊疗项目、用药目录、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确需到上一级医疗机构或异地就医的救助对象要按规定办理转诊或报备手续。

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6万元

根据广西现行的诊疗病种实际,《通知》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度听障儿童人工耳蜗植入、重性精神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急性期)、尘肺、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人感染禽流感、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等疾病及各类心脏和颅内手术治疗等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救助对象经常规住院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当年累计仍超过2万元的,超过2万元合规医疗费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每个类别在常规住院医疗救助的基础上,支付限额分别再增加2万元、2万元、1万元、1万元,每个类别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6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

常规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4000元

《通知》规定,对患有全区统一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以及对患有前述所列重特大疾病病种等纳入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范围的患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一类、二类人员给予门诊医疗救助。常规门诊医疗救助与常规住院医疗救助一样不设起付线,经报销剩余的合规医疗费用计入门诊医疗救助,救助对象给予比例和上述规定相同。一类人员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二类人员的重度残疾人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二类人员其他城乡低保对象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对患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等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门诊合规治疗费用按不同对象类别的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及相应的报销比例给予救助,门诊救助费用与住院医疗救助费用合并计算并入住院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此外,对各类专项集中免费(或部分免费)救治行动或项目实施医疗救助涉及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以及救助费用均按照《通知》前述规定执行,救助对象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常规住院和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年封顶线之和。(记者 莫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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